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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确定的抚养费,离婚后可以要求变更吗?
更新时间:2020-02-20

双方离婚时,一般是约定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一定的抚养费。那么问题来了,离婚时约定了明确的抚养费数额,之后还可以要求变更吗?下面,先跟小编来看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

2017A的父母经法院判决离婚,并且法院判决A由父亲抚养,母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后因A上高中,每月花费的费用远超于母亲的支付标准,而父亲患有疾病,导致生活困难。遂A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母亲每月增加支付抚养费1000元。

争议焦点

本案焦点在于,一、未成年子女随父亲生活,在父亲患病且上学等费用增加的情况下,能否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二、若可以增加,如何确定增加的数额。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夫妻离婚后,双方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及义务。离婚时,关于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的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考虑到物价上涨等因素,原数额的抚养费已不能满足子女生活学习等实际需要,法院可以结合负有给付义务一方的收入状况适当增加抚养费。因此法院判决A的母亲应每月增加支付抚养费800元。

律师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首先,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消灭。

其次,父母离婚时确定的抚养费,一般是基于离婚时的物价、生活水平来确定,而这些因素会随着时间发生变化。

因此,虽然法院曾判决A的母亲在与A的父亲离婚时需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并不妨碍A在父亲患病、自身教育费用增加时,向母亲提出超过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故,父母离婚时确定的抚养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变更既包括增加抚养费数额,也包括减少抚养费数额。

一、增加抚养费数额

关于增加抚养费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法院才会支持:

1.原定抚育费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随着经济的发展,未成年子女居住所在地的生活水平也会不断变化,若依据离婚时的条件和标准支付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未成年人基本的生活要求,不能保障未成年子女正常的生活和学习,那么该子女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实践中,其他正当理由一般包括物价上涨、生活地域发生变化、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经济收入明显增加等。

而关于增加的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同样,不仅要参考未成年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的实际需要,还要参考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以及未成年子女生活所在地的居民消费水平。

二、减少抚养费数额

关于减少抚养费数额,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需符合以下情形:

1.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再婚配偶自愿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时,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负担可以减少或免除。但若再婚配偶不愿继续负担或无力负担该项费用,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应按原定数额给付。

2.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出现新情况,确有实际困难无法给付,可通过协议或判决,酌情减免其给付数额。但当给付一方有能力按原定数额给付时,应依照原定数额给付。


最后,小编提醒大家:

若出现需要请求变更抚养费的情形,不同的情况下需要满足的条件也不同,作为请求方,需要注意收集证据,如未成年子女生活状况的证据以及直接抚养方无力抚养的证据等,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费发票、收入证明、残疾证明等。而当事人可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聘请律师向法院起诉处理。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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