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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军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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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丈夫私赠情人百万财产全部无效
更新时间:2020-02-20
2017年11月初,李女士发现丈夫张先生与小冰(化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经李女士反复质询,张先生承认其在2013年9月认识了小冰,次月开始与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陆续通过现金、转账、赠与礼物等方式将大量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小冰。李女士查明的共有222.7万元。因丈夫与情人都不同意返还,李女士遂将丈夫张先生、小冰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赠款。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庭审中,李女士认为,张先生和小冰的行为破坏了其家庭、违背了基本的社会伦理道德、有损公序良俗,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判令小冰返还夫妻共同财产222.7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而小冰主张其收到的三笔共计近百万元的款项中,第一笔系代张先生的公司进货的货款,已于当日汇至国外的医药公司;后两笔系为代张先生向境外账户汇款而收取,已于当日转汇至张先生的境外账户。小冰还主张其经常帮助张先生或张先生的公司购物,并就此提交银行账户流水单、网上支付凭证截图等为证。
法院认定,本案中,张先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202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转至小冰名下。张先生及小冰虽主张双方存在雇佣等法律关系,但未就此提交充分证据,亦未对明显异常的汇款情况作出合乎常理的解释,根据现有证据确认张先生的上述转款均系擅自作出的无偿赠与,同时考虑到张先生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及在审理中否认其赠与行为的情况,小冰应将上述款项返还李女士个人。
最后,法院判决赠与行为无效,小冰向李女士返还202万元。
【问题与思考】
1. 简述公序良俗原则的含义和功能。
2. 为什么法院判决张先生的赠与行为无效?
(公序良俗原则是类似案件判决的重要依据,限制民事主体滥用意思自治,几年前有法官创造性的使用此原则,判决了一个类似案件,获得了社会一致好评,还被评为十佳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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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知识链接】
知识点一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具有维护社会一般利益以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
(1)在于弥补强行性和禁止性规定之不足,以禁止现行法上未作禁止规定的事项。民法禁止性规范不可能涵盖一切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因而需要依据公序良俗原则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处理民事案件。
(2)还在于限制私法自治原则,对于意思自治进行必要的限制。从而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之间的冲突,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
知识点二
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夫妻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的制度。
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实际取得或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行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知识点三
夫妻共有财产权的行使: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关系,原则上是一个不分份额的整体。夫妻因共有财产而发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2)夫妻对共有财产的权利是平等的。
夫妻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处理夫妻共有财产的权利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问答】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是( )(多选)
A. 参加游戏竞技赛所获奖金
B. 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
C. 通过法定继承分得的遗产
D. 以婚前个人存款炒股所得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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