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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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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赠与第三者财物,原配能否要回来?
更新时间:2020-02-19

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且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有一些人经不住诱惑,找上了第三者。在与第三者相处的过程中,为了博取第三者的欢心,不仅送钱,往往还会送房、送车、送高档包包和首饰等等。近期,向我们咨询的王某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王某和丈夫陈某结婚多年,婚后生活幸福甜蜜,经过两人共同的努力,陈某还开了家公司,可谓家庭、事业“双丰收”。一直以来,陈某对王某恩爱有加,王某也觉得自己很幸福。但近日,王某发现陈某出轨了,而且不是一两天,已经出轨两年了,第三者正是公司的员工小青。小青年轻貌美有活力,她牢牢抓住了陈某的心,陈某不仅自愿掏钱给小青买车,还给了小青20万元零花钱。这个消息,对于王某来说犹如晴天霹雳,也彻底打破了王某对美好婚姻生活的期盼。悲痛过后,王某回归理智。王某认为,陈某给小青买车、送钱的行为,严重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必须要追回陈某赠送给小青的财物。

究竟,王某能不能把陈某赠送给小青的财物全部追回呢?实践当中,对于这类案件,法院又是如何处理的呢?

下面,先跟小编看几个案例,看看法院都怎么说?

一、裁判案例聚焦

1、(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402号本院认为,赵轲作为本案原告提供了庄东与屈芳芳共同拍摄婚纱照的照片,主张庄东在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屈芳芳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庄东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屈芳芳,而要求确认赠与无效,返还财产。因此,处理本案应从法律、情理与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方面综合考虑。庄东通过其银行账户先后共计转账2321590元给屈芳芳,由于庄东账号的上述款项是其在与赵轲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存款,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应当用于赵轲与庄东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庄东未经赵轲同意转款给屈芳芳,且屈芳芳取得上列财产没合法依据,即上述行为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赵轲主张该行为无效理由成立,二审判决予以支持正确。庄东主张其转账给屈芳芳的款项是支付屈芳芳工资、业务报销回款、公司合同付款,但由于屈芳芳、庄东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主张,一审判决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正确并无不当。由于屈芳芳取得上列财产并没有证据证明系善意取得,且不是有偿取得,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条件,故该款应予返还。由于庄东与赵珂已解除夫妻关系,上述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鉴于庄东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方面具有过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予少分;庄东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是对赵轲财产权利的侵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二审判决判令庄东、屈芳芳共同承担转移财产70%的返还责任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2、(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4683号本院认为,第三人曾钢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单方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在夫妻另一方事先不知情、事后未追认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精神,除非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否则该处分行为无效。当财产被他人无合法依据占有时,所有权人有权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财产,夫妻中的受害方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本案中,林蔡丽作为曾钢的妻子,以蒋仕伟为被告,请求法院判令蒋仕伟返还财产,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经查,在上诉人与第三人曾钢婚外情存续期间,曾钢分35次向上诉人账户转账人民币1970800元。该款项属于曾钢与林蔡丽的夫妻共同财产,且数额较大,明显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曾钢在未经林蔡丽同意的情况下,自私赠与给上诉人,属无权处分行为。上诉人应当将上述钱款返还给被上诉人林蔡丽

3、(2019)津02民终2011号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王建伟在与王爱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财产并无约定,王建伟在与王爱芬夫妻共有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和平等的处理权,王建伟在未与王爱芬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擅自将7188954元转给牛丙福,于法无据,其行为严重损害了王爱芬的财产权益。牛丙福主张其与王建伟存在事实夫妻关系及相关给付款项均为王建伟对牛丙福身心伤害的补偿以及赠与,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4、(2017)浙01民终5034号本院认为,上诉人梁红主张其不知道金亚恒未离婚,其亦为与金亚恒不正当关系的受害人,其与金亚恒共同生活,并接受赠与财产并无过错,不违反公序良俗。对此观点,本院认为,任何现代国家,对婚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有完善的登记和公示制度,为通常人所熟知。梁红作为比金亚恒小将近20岁的成年女性,在与金亚恒交往期间,明知金亚恒与沈月琴存续着婚姻关系,其未要求金亚恒提供离婚证明等凭证,而仅凭金亚恒一面之词即轻信金亚恒的说法,显然不符常理,亦与日常生活经验相悖,故本院对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予采信。对于金亚恒与沈月琴婚姻关系期间对梁红的赠与财物,均因有违公序良俗和侵犯沈月琴的夫妻共同财产权而需予以全额返还

5、2017)浙0782民初5525号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李养田汇款给被告向光霞款项的性质及给付的效力。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被告李养田将款项无偿汇给被告向光霞,被告向光霞接收了款项,结合两被告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应认定被告李养田给予被告向光霞款项的行为构成赠与。原告与被告李养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约定共同财产归各自所有,被告向光霞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李养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归各自所有,故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李养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制,被告李养田赠与被告向光霞的款项应属于原告与被告李养田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被告李养田赠与被告向光霞的款项数额较大,既非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原告同意,被告李养田的赠与行为及被告向光霞的接受赠与,是基于双方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其二人的过错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赠与无效后,原告可要求被告向光霞全部返还。返还的财产及于被告向光霞因被告李养田的赠与而取得的财产,包括赠与款项及相应的合法孳息。因被告向光霞已返还款项共计1306002元,故其还应返还119766元,另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二、律师解析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出轨,并在原配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赠送给第三者的,法院基本认定赠与行为无效,原配可以请求第三者返还财物。理由主要是以下两个方面:

1、夫妻一方婚内出轨并赠送第三者财物,该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依法应认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婚内出轨并向第三者赠送钱款或房、车等财物,第三者予以接受,出轨方与第三者之间形成一个赠与合同法律关系,且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也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婚内出轨第三者,还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该行为不仅侵害了原配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我国的婚姻制度,危及家庭稳定,给家庭子女带来不良影响,也增加了社会矛盾激化因素,违反了社会公德,败坏了社会风气,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出轨并将夫妻共同财产赠送给第三者的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虽然出轨方与第三者之间的赠与合同履行完毕,但因赠与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是无效的,赠与合同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第三者因赠与行为取得的财物理应返还。

2、出轨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未经原配追认,该赠与行为无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如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没有特别约定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婚内出轨并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该行为并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该赠与行为既未与配偶达成一致意见,也没有经配偶事后追认同意,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是无效的。

此外,通常情况下,因出轨方与第三者属于非正当男女关系,配偶一般都是处于被蒙蔽状态,出轨方对第三者赠与财产不可能取得了配偶的同意,第三者取得财产既不是善意的,也不是有偿取得的。因此,第三者不适用“善意取得”原则取得赠与财物。

以上就是“婚内赠与第三者财物,原配能否要回来?”的全部内容,如果原配的你不幸遭遇了同样的事情,请放下伤感,聘好律师,找好证据,拿起法律武器,勇敢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小编在此也提醒大家:再“宠”第三者,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容随意赠与,不要以为没被发现,就抱着侥幸心理,出轨的人,总会露出蛛丝马迹!婚姻不易,各位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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