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新型冠状病毒影响,今年的春节显得格外漫长。为保证疫情防控,国务院首先发文,将春节假期延长3天,之后,各地政府陆续发文,要求延迟复工。其中,云南省政府要求云南省内各类企业的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
相关文件出台后,不断有客户就延长假期及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支付问题进行咨询,许多法律工作者也就相关问题进行答复,但因为相关规定更新较快,各地区之间也存在较大差异,为了便于云南省内各类企业妥善处理延期复工期间的工资支付问题,对截止2020年2月12日前国务院、人社部及云南省政府相关规定,并针对企业人力、法务部门重点关注的问题云南云岭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部至臻律师团队进行以下解答。
一、云南省因疫情延假、延迟复工期间及工资支付情况图示
星期 |
星期一 |
星期二 |
星期三 |
星期四 |
星期五 |
星期六 |
星期日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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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4日 |
1月25日 |
1月26日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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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假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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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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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法定节假日,按300%支付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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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上班:视同上班 |
星期 |
星期一 |
星期二 |
星期三 |
星期四 |
星期五 |
星期六 |
星期日 |
日期 |
1月27日 |
1月28日 |
1月29日 |
1月30日 |
1月31日 |
2月1日 |
2月2日 |
状态 |
春节假期 |
国务院定延长假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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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处理 |
上班: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按200%支付工资(包括在家办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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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上班:按正常休息日处理(1月31日为原定工作日,2月1日、2月2日为原休息日,因该次延期属于延长假期,可参照1月27日至30日的春节假期进行处理)。 |
星期 |
星期一 |
星期二 |
星期三 |
星期四 |
星期五 |
星期六 |
星期日 |
日期 |
2月3日 |
2月4日 |
2月5日 |
2月6日 |
2月7日 |
2月8日 |
2月9日 |
状态 |
云南省省定延迟复工 (2月3日-7日为工作日,2月8日、9日为原休息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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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处理 |
上班:除特殊岗位、行业外,不能安排线下复工,可安排远程办公。 |
上班: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按200%支付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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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上班: 1、因患病(隔离、医学观察)导致无法办公,隔离期间均按照正常付出劳动支付工资,隔离期满后仍需治疗的患者按照医疗期处理,支付病假工资。 2、其他人员优先使用年休假、倒休假等带薪休假抵并正常支付工资;如无假可抵,亦无法远程办公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
不上班:按休息日处理。 |
注:
1.本表仅整理国家及云南省的相关规定(截至2020年2月12日),不包含云南省下各级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
2.如各级地方政府或行业协会关于复工时间、工资处理、疫情防控等问题有更进一步的规定,可根据具体规定并参照本表进行处理。
二、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安排员工在家上班是否需要与员工协商?员工是否可以自行申请在家工作?工资如何计算?企业如何支付工资?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影响,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发布通知确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此后各地先后发布通知延迟复工时间,但各地的复工时间、延迟复工期间的性质等存在一些差异,应以当地通知为准。
一些地方政府明确在通知中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工作,此时,安排员工在家工作是有条件的企业应当承担的义务,企业可以单方安排员工在家工作,而无需就此与员工协商一致。如北京规定,除涉及国计民生的企业安排职工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正常到单位上班以外,其他企业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
对于目前并无文件明确规定单位应当安排员工在家工作的地区,考虑到在家远程工作可以有效降低感染风险、有助于疫情防控,且在家工作并不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反而是当前特殊情形下对员工工作地点的宽松处理,有条件的单位亦可考虑向员工发送在家工作的书面通知,安排员工在复工后的一定期限内在家工作。
反之,若员工向企业申请在家工作,单位是否必须同意,需要依据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员工的具体岗位,来判断单位是否具备安排该员工在家工作的条件。如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如确实不具备条件的,比如维修工人、商场服务人员等,必须现场工作的岗位,则无法要求单位必须同意员工在家工作,单位从客观上来说也无法予以安排。
延迟复工期间,员工实际上提供了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相应报酬。但延迟复工期间的性质以及工资支付标准,各地的规定有所不同。比如,目前上海明确2月3日至7日为“休息日”,此时在家工作应当发两倍工资;北京规定在家工作期间企业应当正常支付工资。此外,对于确实存在困难的企业, 用人单位想要调岗调薪需要与职工协商一致。
依据《人社部复产复工意见》第三条第4款之规定:“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因延迟复工期间不属于休息日或假日,为了规范处理劳动用工及报酬发放等事项,规避劳动用工相关风险,我们建议企业按照下述方式处理员工工资问题:
(1)、有条件的企业,优先安排员工远程办公,并按照正常标准(包括绩效工资、全勤奖等)发放工资报酬;
(2)、无法安排远程办公的,优先安排各类带薪休假、倒休假、调休、补休等;
(3)、既无法安排远程办公,也无法安排各类休假的,自延迟复工首日起算,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标准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超过的,按照当地政府规定发放生活费;
(4)、如果企业经济状况较差、抗风险能力弱、经营困难,可与员工或工会沟通后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延期支付的方式处理工资支付问题(具体以双方约定为准),以共渡难关;
(5)、符合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2020〕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措施的意见》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水电、税收减免、稳岗返还、贷款融资等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参保缴费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返还。受疫情影响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困难的企业,向经办机构备案后,可延期缴纳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费至疫情结束,待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进行补缴。延长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不影响参保人员保险待遇。
三、受疫情影响,复工后公司安排员工在家工作,如果员工在家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工伤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形,单位安排员工在家工作,应当视为根据单位的安排,将员工的工作地点临时由工作单位调整至家中,能否认定为工伤要看受到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
若员工确实在家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若员工虽然在家工作,但其受伤是在休息时间,且与工作并无关联,如员工在午间休息时间因在厨房做饭发生意外,则对于该类与工作时间和工作原因均无关联的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四、复工后员工在家工作,如果因工作原因按照单位安排外出办事,感染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患病构成工伤的共有两种情形,第一种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规定的“患职业病”的情形;第二种为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并非职业病,亦未列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因此,显然不属于患职业病的情形;而突发疾病构成工伤需要满足死亡或者从首次就诊起算48小时内死亡的条件,若未达到上述条件,亦不能认定为工伤。
需特别注意的是,2020年1月23日,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三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上述通知的适用人员范围为“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且需满足“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者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条件。
综上,除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外,员工因工作原因外出办事,感染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一般来说,并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员工因此就诊治疗产生的费用,可通过基本医疗保险的渠道予以保障。
五、本企业员工不幸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患病期间工资应如何处理?能否在患病期间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隔离期间,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依据《人社部复产复工意见》第三条第(六)款规定:“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故因疫情防控需要被依法隔离的患病员工,被隔离期间企业均需按照已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报酬,隔离期满后,如果职工因为患上新型冠状病毒导致无法提供劳动,需继续治疗的,按照医疗期处理,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
六、如果员工节前申请的年假与春节延长的假期重合,或者在延迟复工期间,可以顺延或者撤回吗?受疫情影响,如果在年假期间工作,能否要求重新休年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如果员工1月31日、2月1日申请了年假,由于国务院办公厅已经发布通知明确该期间属于春节法定延长假期,故而该期间不计入年假。如果申请的年假与在延迟复工期间有重叠部分,且该地区明确规定延期复工期间属于“休息日”,也不应当计入年假。此时员工可向单位申请,撤回之前的年休假申请。若员工想要顺延年休假,亦应当向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批同意后予以安排。
如果,该地区未明确规定延期复工期间属于“休息日”,则之前申请的年假可以继续使用。若因疫情影响,在家工作的,应当视为工作期间,当然可以重新申请年休假,加班的还可要求支付加班费。
七、如果员工从外地返回工作地,按照当地政府规定需要在家隔离,隔离期间企业是否需要支付工资?企业能否安排员工休年假?
根据1月24日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因此,企业是否需要支付工资需要结合员工被隔离的具体情况予以判断。如员工系因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等情形无法返岗的,企业需要正常支付工资。如果员工是根据当地疾控中心的建议自行在家隔离观察14天,即员工有条件返岗提供劳动,但为了防控疫情申请在家隔离的,那么单位可与员工协商优先安排年休假。
八、企业依法组织返岗复工或远程办公,员工因客观原因无法执行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应如何处理?
1、如员工系因客观原因(如交通管制)无法执行且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如属于县级及以上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按照正常工资支付。
(2)其他情形的,应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福利假等带薪假期,如无假可抵,可作为倒休、补休、调休处理,正常支付工资,或作为员工请无薪事假处理。
2、如员工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进行远程办公或返岗工作,可先由企业主动进行劝导,经劝导仍不返岗的,可作为该员工请无薪事假处理;情形恶劣的,可视为旷工,并按照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处理,但需注意保存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