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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下劳动关系等热点问题解答
更新时间:2020-02-26
疫情防控下劳动关系等热点问题解答

最近疫情的发生,有很多人向本律师咨询相关问题,下面将一些热点问题汇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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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疫情下,企业能裁员吗?

问题二、劳动者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吗?

问题三、疫情下,企业能解除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劳动关系吗?问题四、疫情期间,员工和企业因裁员或工资支付发生劳动纠纷,如何处理?

问题一、疫情下,企业能裁员吗?

答:肺炎疫情下,国家不鼓励裁员,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稳岗补贴。如果企业确实经营困难,无以维继,可以依法裁员。但对“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裁员。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二)(四)款,“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企业应给予被裁减人员一次性的经济补偿金。其标准是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劳动者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如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企业平均工资支付。

问题二、劳动者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吗?

答:不能。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劳动者被解除隔离情形时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次疫情即属于此种情形)。

问题三、疫情下,企业能解除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劳动关系吗?

答:公司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即:不得以员工患病、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和四十一条(即:不得裁员)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但员工主动离职、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或员工存在严重违法违纪等情形的,公司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人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问题四、疫情期间,员工和企业因裁员或工资支付发生劳动纠纷,如何处理?

答:(一)尽量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二)提请企业所在地劳动监察大队调处。

(三)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注意: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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