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早在10年前为他人担保了一笔贷款未还,当年银行起诉,法院作出(2009)临商初字472号判决书,银行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采取各种强制措施,包括冻结并扣划了当事人部分款项,至2011年执行完毕后人民法院作了结案处理。
案结事了,时隔多年,我当事人本以为已万事大吉,去年欲购房时向银行申请贷款,不料遭到拒绝,原因是其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我当事人急忙去人行打印征信记录,果然系因前述10年前的担保,在人行系统中被列入了失信名单。
去原贷款银行要求移出黑名单,再次遭拒。
我接手该案以后,过程艰难而曲折,好在最后取得了决定本案胜诉的关键证据。
到此,本律师认为,我当事人已经全部履行完生效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银行应恢复原告个人信用,并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起诉以后,经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做了大量工作,向银行释明本律师观点,银行一方也认可了本律师意见。在此基础上,双方形成了调解协议,自即日起60日内由被告银行一方负责恢复原告一方的征信记录,并庭后向原告作出了经济赔偿。
当事人所遭遇的实际案件比相关法律规定要复杂的多,需仔细分析案情,精准运用法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立足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扎实证据,才能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