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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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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之作为推定主体的特殊性
更新时间:2020-01-20
最令人关注的是,当法官作为推定主体时,他所做的是有罪推定还是无罪推定?杰罗姆·弗兰克在其《法律与现代精神》(Law and the Modern Mind)一书中专门论述过判决的过程与法官个性的关系。他援引了心理学家的研究,认为法官和普通人达成裁断的过程是一样的,所有人都很少从前提出发而得出结论,恰恰相反——先形成一个不很确定的结论,从这一结论开始,倒推着努力去发现能够导出该结论的前提,而不是像贝卡里亚所说的,以理想的司法三段论来推演问题,即,以法律规则或原则作为前提,并将这一前提运用于事实,由此做出判决。普通人的判断过程真的是从结论倒推前提吗?本文作者认为,弗兰克的描述意在强调法官判断过程并不是人工的,而是与普通人一样出自天然。但却不能说所有的人都是从结论出发的,事实上,普通人的推理过程也是从前提出发的,只是这种推理是基于人们日复一日的经验积累比较迅速地做出的,它迅速得令人无从察觉,也就是说,结论、观念、看法在不知不觉中已经形成了。
关于这种不可察觉的判断过程,弗兰克引述法官哈奇逊(Hutcheson)的话说,在感觉或“预感”自己的判决时,的确是通过感觉而不是通过判断,通过预感而不是通过三段论推理,这种三段论推理只出现在法庭意见中。做出决定的关键冲动是在特定案件中对于正确或错误的直觉;精明的法官,在已经做出决定的前提下,不仅要努力向自己说明直觉是合理的,而且还要使直觉经受住批评苛责。弗兰克本想用预感、直觉等说明自己的观点,但是,预感、直觉正是人们在无法用语言回溯思维过程时所采用的遁词。其实,人们的所谓预感、直觉等不过是瞬间推理过程的代名词而已。
那么,什么产生了预感呢?什么刺激使法官觉得应该努力证明某个结论是正当合理的,而另一个结论则不是呢?法律的规则和原则,法官的政治、经济和道德偏见,人的特定个性,以及他对某个特定的人或组织的好恶,这种偏见、好恶缘于他的某个独特体验,甚至某种特定的口音、咳嗽或手势……人们倾向于看那些他们想看的东西……通常的情形是,一个人长时间沉浸在某个问题上,认为一件事已经发生了,就会最终形成那件事的确发生了的内心确信。因此,远在法官以案件事实整体作为参考来进行判决之前,就已经随着一个个证据的渗入而做出判断或推论了。这样看来,法官同样也有自己的推定,这种推定以预感、直觉或者成见为基础,但却不是单纯的有罪推定或者无罪推定,而是受着控辩双方的引导,最终走向某种结论。

事实上,法官的易受引导性,正是对抗制的基础之一,试想,如果法官是雷打不动的人物,那么控辩双方还有什么必要去争取法官的支持呢?为此,法官角色身份的中立性成为司法公正的前提。在司法工具主义之下,法官必然成为国家司法机器的一部分,与警察、检察官构成一条生产罪犯的司法流水线,法官沦为这条流水线的最后一道工序,他已经无从选择,所能做的只是将有罪推定贯彻到底。这样看来,法官能够形成定见并不可怕,只要法官的身份中立,控辩双方就有机会摧毁不利于己方的法官的定见。由此,本文的结论是,有罪推定也好,无罪推定也罢,对于法官来说都无所谓,关键是赋予法官真正中立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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