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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是否就真的不能更改么?
更新时间:2020-01-15

一、案件事实

事实及理由:2017XX1731分,被告王XX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相符且达到报废标准的鲁M×××××红色“三铃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与同向行驶的李XX驾驶自行车右侧后部接触,造成两车损坏及李XX受伤倒地。9分钟后被告冉XX驾驶津R×××××号客车经过此地,车底前部左侧再次撞击李XX身体。最终,李XX经抢救无效于20171122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第一次撞击中被告王XX负事故主要责任,第二次撞击中被告冉XX负事故全部责任。上述撞击共同造成李XX死亡的侵权后果,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冉XX驾驶的津R×××××号小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王XX驾驶的鲁M×××××号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三原告分别是死者李XX的配偶及子女。双方就经济损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依法起诉,请判如所请。

原告(死者李XX的继承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办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办理丧葬事宜人员住宿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为1082254.58元。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被告王XX辩称,对于事故的经过、责任认定没有异议,请求法庭依法判决

被告律师辩称,不认可冉XX在第二次事故中的责任比例,被告王XX在第二次事故中应当承担责任。。

(二)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第二次事故中,尽管事故认定书认定冉XX负事故全部责任,但王XX在第一次事故发生后未及时设置警告标志,具有一定过错。综合考虑事故情况及全案案情,本院认定冉XX对于第二次事故承担90%的责任比例,王XX对于第二次事故承担10%的责任比例。

(三)裁判结果

根据前述原因力比例以及各方在两次事故中的责任比例计算,被告王XX对于相应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为52%,被告冉XX的赔偿责任比例为36%

三、律师观点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0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第一起事故发生在速度最快的机动车道上,事发时正值下班高峰期,来往车辆多,速度快。王XX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在距离交通事故发生地点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此外,第一起交通事故与第二起交通事故发生时间间隔为9分钟,王XX拨打120110以后,完全有充足的时间采取措施,防止二次交通事故的发生。

综上,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结合当时天气及路况,王XX没有设置警告标志的行为系导致第二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事故责任。

经过律师多次查勘现场并搜集相关证据,最终法官采纳了律师的观点,将冉某某在第二次事故中全部责任减少了10%的赔偿责任。为当事人争取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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