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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余年到底犯了什么错?
更新时间:2020-03-18

12月19日晚11点,网络出现#庆余年#全集资源。#庆余年官微声明#称,已向公安机关及法院报案并立案。


《庆余年》是电视连续剧,不仅涉及著作权、发表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知识产权,而且也属于创作者的财产。知识产权、财产权被侵犯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索赔,如果侵权结果严重或者导致重大损失的,或许涉及到刑事法律范畴。另外,获取链接的手段也是一种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


知名大v下午发了关于庆余年盗播链,将链接类比大货车装满橘子洒落一地,见者人人拿之,货车只能自认倒霉。还谈及到人人得而用之是因为违法成本极低,解决方案则是“涨价”。

生活阅历,知识经验,选择角度等决定了对这起事件、各个主体的看法,下面谈谈个人的一知半解:


1、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何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凭借经验和认知,大概可以排除计算机系统内没有实际价值的数据、信息或者已经公开可以随意获取的数据和信息。 庆余年盗播链,虽然只链接只是几个字母组合的一串数据,但其背后却是具有一定价值的影视资源,而且该影视资源是没有被全部公开和不可任意被获取的。其价值从目前热播的程度来看并不低,甚至可能会持续走高。


内部人员也好,外部人员也罢,采用正当手段也好,非正当手段也罢,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获取到了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就可以判定为涉嫌构成该罪。 但入罪的条件是“情节严重”,也就是并非只要非法获取了计算机信息就是犯罪,刑法要求达到一定程度才对其进行处罚。


如此,该“情节严重”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下该如何认定?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是一句经典的刑事法律格言,是入罪和出罪的最直接表述,“情节严重”并无明文规定,那是否不应当入罪处罚? 相反,如果因“情节严重”并无明文规定个个都不入罪处罚,那么该规定就是一纸空文,没有任何实质意义。当然这是题外话,刑法中有类似此规定的并非这一个。


2、盗窃罪,庆余年作为影视作品,倾注了编剧、导演、演员等诸多人员的心血,也为之投入了大量的资金,成为作品后,投放市场将会获得回报。


这就类似生产产品投放市场出售一般,只不过生产的产品性质不一样。 影视剧作品属于公私财物的范畴,所以也可能涉嫌盗窃行为。


3、低价购买或者免费使用观看的人该如何定性? 作为链接的购买者或者免费领取者,当然会从中受益,但是并不必然会导致庆余年销量的降低,相反可能会导致加价销售。在没有提供任何帮助的前提下,无法与前述涉嫌犯罪行为同日而语。


这就好比,一个人盗窃了一把电扇,我知道可能来路不正,但也跟着一起吹风了。 亦或者是在游戏中一个npc盗取了另一个npc账户中的游戏装备“金箍棒”,我不能准确的判断该游戏装备的来历,但还是借来用了两天,既炫富了也实际用来提升攻击力进而通过了系统给出的挑战,之后再将该游戏装备无损的返还。


有形的财产尚可通过实际占有加以区别是否侵权,而无形的资产或者通过链接可以播放的“资产”,置于互联网之中,犹如滴水入海,是否可以取证暂且不论,维权成本才是最大的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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