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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XXXX公司与欧某某恢复原状纠纷评析-如何认定合同主体
更新时间:2019-12-21

贵州XXXX农业有限公司与欧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评析-如何认定合同主体


一、接受代理前基本情况

1.判决书字号:(2019)黔26XX民初XXXX

2.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一审原告:欧XX

一审被告:XXXX村民委员会、贵州XXXX农业有限公司

4.审级:一审

5.一审诉辨主张:

1)原告诉称:1.判令二被告恢复原告责任田;2.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XX亩责任田租金XXXX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1119日,XXXX村民委员会与贵州XXXX农业有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将原告及其他几十户的承包地出租给被告贵州XXXX农业有限公司经营养殖业。合同签订后但,被告贵州XXXX农业有限公司开始按约支付租金,到2019年后就没有支付租金了,为此原告也找到被XXXX村民委员会,但被告XXXX村民委员会置之不理,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2)被告XXXX村民委员会辩称:虽然村里面没有积极要求被告贵州XXXX农业有限公司履行义务有一定责任,但不应承担本案连带责任,村里面在整个过程中只是个中间人。

3)被告贵州XXXX农业有限公司辩称:一、被告村民委员会违约在先,被告贵州XXXX农业有限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6.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2009年1119XXXX村民委员会与贵州XXXX农业有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将原告及其他几十户的承包地出租给被告贵州XXXX农业有限公司经营养殖业。其中原告经营的土地有5块,面积3.47亩。合同签订后,被告贵州XXXX农业有限公司依约支付了2009-2015年的租金,2016年至2018年租金未支付,现被告贵州XXXX农业有限公司未在租赁的土地上从事经营活动,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7.裁判理由及判决事项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案中,XXXX村民委员会和贵州XXXX农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系租赁合同,从合同约定内容判断,被告贵州XXXX农业有限公司承租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用作种植、养殖经营,并向农户支付租金,农户则将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交付给被告贵州XXXX农业有限公司从事经营活动。被告贵州XXXX农业有限公司与各农户是该合同的实际履行者,享有合同的权利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虽然签订合同的对象为XXXX村民委员会和贵州XXXX农业有限公司,但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和享有合同权利的系被告贵州XXXX农业有限公司和各农户。因此本案相对人应为被告贵州XXXX农业有限公司和各农户。XXXX村民委员会在合同中既不享有权利,也不履行义务,其只是便于管理,代农户与被告贵州XXXX农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被告贵州XXXX农业有限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也知道其租赁的土地为农户的。为此,XXXX村民委员会的行为应认定为代理行为,其不具备履行合同的主体资格,不是租赁合同的主体。综上所述,XXXX村民委员会和贵州XXXX农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主体应认定为被告贵州XXXX农业有限公司与各农户。现原告已经将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交付给被告贵州XXXX农业有限公司经营管理,被告贵州XXXX农业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按时支付租金和对土地进行经营管理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其应承担本案的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贵州XXXX农业有限公司恢复承包经营的土地和支付201911日起至被告贵州XXXX农业有限公司恢复其土地之日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8.一审判决:1.被告贵州XXXX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XXXX元;2.被告贵州XXXX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租赁原告承包经营的田恢复原状;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二审代理

1.接受代理后,即起草提交上诉状,在15天的上诉期内提交上诉状。

2.诉讼双方:

上诉人:贵州XXXX农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欧XX

原审被告:XXXX村民委员会

3.上诉理由:1.上诉人并未与被上诉人就租赁事宜达成合意,双方之间未具备租赁合同成立的要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非租赁合同关系。2.上诉人与本案原审被告之间具备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双方系租赁合同关系,并且租赁合同的履行主体系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并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3.涉案《土地租赁合同》系一个整体,分割看待不但与合同约定不符,违背合同相对性,也破坏了合同订立的目的,严重损害上诉人的权利。3.作为出租方的原审被告严重违约在先,上诉人有权拒绝支付租金。4.被上诉人第一项和第二项诉求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一并审理。

4.二审法院定案案由:恢复原状纠纷

5.二审举证期限内上诉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并提交了支付租金的部分银行转账依据。

6.二审庭审情况及代理重点:二审主要着重于理清上诉人、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之间的关系,从合同成立要件进行分析,并查清合同履行主体,再就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系两个不同法律关系进行论述。

7.二审代理词:(略)

8.二审法院裁判理由:

2009年1119XXXX村民委员会与贵州XXXX农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将包括欧XX在内的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租赁给贵州XXXX农业有限公司,欧XX并非该合同相对方,故其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一审法院认定实际履行该合同的是贵州XXXX农业有限公司与各农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9.二审判决:1.撤销贵州省XX县人民法院(2019)黔26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2.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

三、本案评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对《土地租赁合同》主体的认定。而认定合同主体则应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认定合同主体是否具备合同成立的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成立需要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合同事宜达成合意,也就是需要当事人之间具有要约和承诺的构成要件。在本案中,XXXX村民委员会与贵州XXXX农业有限公司就承租土地事宜一事达成合意,并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显然是《土地租赁合同》的主体。并且在实际履行中,也是由XXXX村民委员会与贵州XXXX农业有限公司在履行。而包括欧某某在内的农户虽然是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但就租赁事宜而言,欧某某与贵州XXXX农业有限公司并未达成过合意,双方也没有实际履行上述合同。另外,就举证责任而言,主张合同成立的当事人应该举证证明,欧某某并未举证证明与贵州XXXX农业有限公司就租赁事宜达成过合意。显然一审法院认定欧某某和贵州XXXX农业有限公司是《土地租赁合同》的主体及履行者,享有权利义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的裁判理由正确无疑。

并且,我们也应该注意到本案一审原告欧XX的诉讼请求中第一项为“判令二被告恢复原告责任田”,其法律依据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由规定中,案由为恢复原状纠纷。第二项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3.47亩责任田租金2706.60元”系请求支付租金,其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由规定中,案由为租赁合同纠纷。显然一审原告第一项及第二项诉讼请求系不同案由,不能在一个案子中进行处理。因此二审法院也是考虑到了诉讼请求出现了这种矛盾而直接驳回了原审原告的起诉。

四、前事之鉴,后事之师

任何的合同均应依法订立,而合同的订立必然应该具备要约与承诺要件,因此对于合同主体双方必然具备要约和承诺要件,就合同事宜达成合意。对于复杂的案件,特别是合同主体出现争议时,仍然应该据此进行判断。另外,单就诉讼而言,我们必须重视民诉法及相关法律举证责任的规定,充分利用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应就合同成立举证这一规定。


姜才林

2019年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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