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可以。开发商应按照合同约定,整改至样板房标准,因此而造成的预期交房,要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
判决书节选: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天某公司通知范某收楼时,涉案房屋是否满足正常居住使用条件,范某能否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收楼。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即2016年12月30日前,涉案房屋所属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具备供水、供气、供电等必要居住条件,虽然符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条件,但根据《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的规定,房屋还应满足能够正常居住使用的条件,如果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房屋被发现无法满足基本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收房。判断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标准时,应当更加注重购房人实际使用利益。本案中,范某购买的是已经装修完好的样板房并已经支付全部房款,天某公司在未通知范某的情况下,将样板房整改成标房,拆除了原有的墙纸及家具等,造成涉案房屋地面、木地板、玻璃、洗手间柜门、马桶水箱等严重损坏的事实,从范某提交《房屋查验咨询报告》《工程维修记录表》《遗留工程完工通知书》内容可见,涉案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并严重影响范某正常居住使用。因此,天某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向范某邮寄送达《收楼通知书》,要求范某于2016年11月28日至涉案房屋销售中心办理交楼手续,范某以涉案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为由拒绝收楼的理由成立,天某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向范某邮寄送达《收楼通知书》对范某不具有约束力,天某公司应承担逾期交楼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