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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代理词
更新时间:2019-12-06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河北双弘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王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与张某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本代理人接受指派以后到交警部门调取了该事故卷宗并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本代理人认为某某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证明力,理由如下:

一、某某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事故证据不能形成一个完整有效的证据链,无法证明事故成因。

某某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事故证据为:询问笔录,视频等证据,而上述证据存在如下瑕疵:

1、询问笔录的瑕疵:

本案被告王某某是一个刚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交警部门的卷宗内王某某的询问该笔录是一个办案人员在没有王某某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作出的,该询问笔录依法属于需要补正的证据,在补正之前不具备证明效力。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可知:“除简易程序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但该询问笔录为一个办案人员制作。

最重要的是本案被告王某某为未成年人,对于询问未成年人的方式《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没有具体规定,但是根据该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可知:“本规定没有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办理程序,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所以交通事故询问未成年人的程序可以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执行,即:“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所以该询问笔录是在没有被告王某某的监护人到场的前提下由一个办案人员制作的,且未注明监护人未到场的原因,属于需要补正的证据,在补正之前不具备证明力。

2、现场视频的瑕疵:

现场视频应当属于证明事故成因的重要证据,但该视频中无法看到原、被告之间发生了碰撞,故该视频不能作为证明事故成因的直接证据。

该视频资料仅能看到在事故发生的时间,原、被告双方从事故现场附近经过,无法看到双方发生了碰撞,故该视频资料无法单独证明事故成因,需要和其他证据材料相互印证证明事故成因,而目前在被告的询问笔录补正之前其他证据仅有原告对事故经过的叙述,故仅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被告之间发生了碰撞及发生碰撞的原因。

综上,某某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事故证据不能形成一个完整有效的证据链,无法证明事故成因。

二、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给被告送达,故该认定书未生效。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可知: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60日。

而交警部门的送达回证上显示的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转公告留置送达”,而该送达方式标记不明确且互相矛盾,无法确定是否有效送达,而事实上该事故认定书并未给被告送达,故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生效。

三、因该事故认定书未送达给被告,导致被告尚有复核权未能行使。

因为交警部门未能送达事故认定书,使被告无法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提复核申请未能行使对事故认定书申请复核的权利

且根据该规定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可知:“受理复核申请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受理当事人复核申请的有关情况告知相关人民法院”可知:复核程序不会因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而终止,该复核权对于被告来讲属于实实在在的一项权利

所以综上所述,某某交警大队因为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依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准确真实的反应事故成因,且未能给被告有效送达,被告尚有复核权未能行使等原因致使该认定书不具备证明效力。

此代理意见希望法庭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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