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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等私募基金的退出方式
更新时间:2019-11-26

私募基金的退出是指在所投资企业的价值达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预期的水平后,将所持有的企业股权在合适的时间以最高效的方式通过资本市场转化为资金形态以达到收益最大化并退出企业的目的,实现资本价值的增值或者减少损失。

一、最佳方式:首次公开上市(IPO)退出

  IPO是最理想的和使用最多的退出方式,因为通过这种方式一般能取得最大的收益。首次公开上市(IPO)是指非上市公司通过证券监管机构的审核后在证券市场公开出售其股份给公众投资者,IPO包括境内IPO和境外IPO。


  二、中等方式:并购退出

  兼并收购指一个企业或企业集团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或资产,从而影响、控制其他企业的经营管理,其他企业保留或者消灭法人资格。相对于受让方来说叫兼并收购,而相对于出让方来说叫股权出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企业的股东,可以通过出让所持股份给收购方以谋求资本增值以退出企业。


  三、保守方式:股权回购退出

  管理层回购主要是企业的管理层收购企业的股权,大多数股权回购采取这种方式,这样就降低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风险,管理层也重新获得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


  四、最差方式:清算退出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处分公司财产以及了结各种法律关系并最终消灭公司人格的行为和程序。清算分非破产清算和破产清算,非破产清算适用《公司法》,破产清算适用《破产法》。



——私募基金能随时退出吗

  理论上必须要在封闭期结束后,如果提前赎回会有很大损失。

  当然,私募基金在实践中,为了更高效的退出并获利,通常会与公司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私募基金可以随时退出的回购条款,使自身利益最大化。


  1、对于有限公司而言,根据《公司法》第71条,私募基金可以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关于自由转让股权的约定,只要将其约定纳入公司章程,该条款就有效,私募基金就可以顺利的退出。需注意的是,如果公司来回购私募基金的股权,则必须要满足《公司法》第75条约定中的三种情形,且不能在公司章程中另约定其他收购事由。

  2、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私募基金就不能与公司做出随时退出的约定。如有约定,必须在《公司法》第142条一年锁定期外。而私募基金与企业管理层约定的对赌协议中,股权回购的时间往往没有一个明确的时间约定,如约定的股权回购情形发生在锁定期内,则股权转让的行为不发生效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回购条款的无效,等锁定期过后,再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就应认定为有效。


——私募基金的退出方式

  1、上市退出

  私募基金通过上市方式退出主要有两大途径,首次公开募股(IPO)和借壳上市。 IPO对于私募投资者和企业来说可谓是双赢,被认为是最理想的退出方式之一。一方面,私募投资者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得到较高的投资回报率。另一方面,对于企业来说,通过上市取得了新的资本市场的融资途径,为企业后续的发展壮大铺平了道路。

  借壳上市也是可选择的退出方式之一。所谓借壳上市,是指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等方式获得上市公司(即所谓壳公司)的控制权,并将其相关未上市资产和业务注入壳公司,从而间接实现收购方未上市资产和业务上市。

  2、股权转让

  该方法可分为两大类:股权回购和出售给第三方。根据不同的回购主体,股权回购可以分为,员工收购和企业回购。企业回购通常是创业企业为了保持公司的独立性而选择的方式。

  另一种方法是出售给第三方,这意味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向除了被投资企业之外的第三方出售股份,然后获取利润。以这种方式退出有两种选择:一是出售股份给另一家公司,二是向其他私募基金出售股份。

  3、清算退出

  这是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投资项目失败、前景不明朗等不利局面下选择的一种方式,意味着私募股权投资失败,是最不理想的一种退出方式。清算退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破产清算,另一种是解散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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