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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外:民间贴现的效力问题有了定论
更新时间:2019-11-20


号外:民间贴现的效力问题有了定论

2019年118号,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出台的目的有四个,分别是:1.统一裁判思路;2.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3.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4提高司法公信力。

该《会议纪要》针对司法实务审判过程中争议较大的12个问题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和说理。

由于《会议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但是,《会议纪要》发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具体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可以根据《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说理。

12大类问题中,关于金融领域中具体阐述了5个问题,其中关于票据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的7类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尤其对于近几年“民间贴现”的定性问题作出了明确的阐述。具体如下:

民间贴现行为的效力主要论述了7方面的事项,分别是:

一、明确确认了: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通俗的讲就是:并非你情我愿就可以进行票据交易【该《会议纪要》出台前我写的一篇文章与此观点一致【点击后面红色部分可见】。并非“你情我愿”就可以从事票据经纪活动.

二、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贴现资质的主体贴现票据的行为被认定为无效以及无效之后的法律后果:

1.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

2.当事人不能返还票据的,原合法持票人可以拒绝返还贴现款。

三、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贴现资质的主体贴现票据的行为在民事上不仅被认定为无效。也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当事人以“贴现”为业的,因该行为涉嫌犯罪,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四、民票据审理的民刑交叉问题:

1.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当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案件的审理。

2.案件的基本事实无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五、无因性的前提条件:

1.首先票据转让之前,转让主体自身必须是“合法持票人”;

2.其次,在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贴现资质的主体进行“贴现”,该“贴现”人给付贴现款后直接将票据交付其后手,其后手支付对价并记载自己为被背书人;

3.不具有贴现主体资格的贴现人,记载自己为被背书人之后,还需要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将票据进行背书转让的情形下,才能认定最后持票人为合法持票人。

《会议纪要》具体规定:

101.【民间贴现行为的效力】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当事人不能返还票据的,原合法持票人可以拒绝返还贴现款。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当事人以“贴现”为业的,因该行为涉嫌犯罪,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当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案件的审理。案件的基本事实无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根据票据行为无因性原理,在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贴现资质的主体进行“贴现”,该“贴现”人给付贴现款后直接将票据交付其后手,其后手支付对价并记载自己为被背书人后,又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将票据进行背书转让的情形下,应当认定最后持票人为合法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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