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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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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请慎重考虑并处理孩子的抚养权问题
更新时间:2019-11-13

在日常接受咨询变更抚养权纠纷的当事人时,他们总会说离婚时处于什么样什么样的考虑,对孩子的抚养权没有慎重考虑,或者觉得以后还可以申请变更抚养权。这种想法和做法有欠妥当,并不可行。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而通常的情况下,都是离婚后双方都主张孩子跟随自己一方对孩子身心健康更有利,而这样的诉讼请求没有确定详实的证据支持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民法总则》通过后将限制民事行为人的年龄修改为8周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发〔2018〕12号)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涉及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应当充分听取八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单独询问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并提供符合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的询问环境。

日前,律师接待一位女士,孩子从小在她身边抚养照顾,父母协议离婚,孩子抚养权归爸爸,约定好的探视权,爸爸却不允许妈妈探视。看到自己的孩子身心受到伤害,无助的妈妈夜不能寐、忧心忡忡,无奈就求助律师。接受委托之后,第一时间整理诉讼材料,立案要求变更抚养权。就用怎样的符合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的询问方式征求8周岁以上孩子的抚养意愿与法官、当事人反复沟通,经过沟通协调,开庭时,孩子来到现场,稚嫩的童音使在场的每一个人无不心疼流泪,依法、入情、入理的代理意见使委托人欣然接受孩子的选择,充分的理解孩子,永远支持和爱孩子。孩子的爸爸也认识到父母的离异使孩子的家庭破碎,已经给孩子带来了痛苦,限制探视,更使孩子的收到伤害,感受无助和痛苦。承诺与孩子妈妈就如何探视沟通协商,尽可能的使孩子内心幸福健康成长。

个案当中虽然孩子没有在法庭上选择与当事人共同生活,但也孩子看到妈妈的努力,相信妈妈的承诺,认识到能够掌控和决定自己的生活。当事人充分理解孩子的已经不同于同龄人而独自面对生活,感受到的压力和痛苦,接受孩子的选择,一如既往的关心爱护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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