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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广瑶律师
江苏-徐州
从业1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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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执行—以案说法
更新时间:2019-11-07

执行程序被称作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一些当事人赢得了官司,但是却遭遇“老赖”,无法实现权益。“执行难”已经成为了“老大难”问题,越来越得到社会的关注。

近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被告人段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为什么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会成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并获判刑?今天我们以案说法。

【案情回顾】

段某在南京市栖霞区开办了一家钢材加工厂,2014年,他欠下供货商某金属公司140万元货款,某金属公司诉至法院后,经鼓楼法院主持达成了调解协议。不过,段某并没有按期履行这份调解协议,供货商于是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段某在泰州某公司的债权170万元,而段某在明知到期债权已被查封的情况下,以放弃部分债权为条件,交换得来泰州某公司200万元汇票,并直接将汇票中的钱汇入其私人账户。

【以案释法】

欠钱不还虽然是民事纠纷,但债权人一旦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或调解出具的法律文书就具备了执行力,当民事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这时再不还钱已经不是道德上的问题了。案件中的段某算得上是标准的“老赖”,在其明知自己的债权被法院经执行程序查封以后,还心存侥幸,不但不主动找申请人协商还款,竟然无视法院的查封措施,铤而走险,最终东窗事发,为此付出自由的代价。本案被执行人段某实际具备偿还能力,却总是能拖就拖、能躲就躲,不愿意履行还款义务,这也反映了大部分“老赖”的心理。

本案中的泰州某公司也值得一提,虽然为案外人,但作为协助执行人在收到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毫不重视,竟然和被执行人达成了私下协议,将汇票交给被执行人,直接导致了法院的执行不能。在这种情况下,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法院可以对单位及其负责人进行处罚。

目前已到了“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决胜阶段,各法院以破解“执行难”为目标,加大对情节严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刑事追责力度,“老赖”们不再是简简单单的承担民事责任,稍有不慎就可能构成犯罪,到那时候,不仅要继续履行还款义务,还有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如此看来,还是诚信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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