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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广瑶律师
江苏-徐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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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应对“碰瓷”式诉讼
更新时间:2019-11-07

最近一段时间,接连处理了几个应诉案件,发现民营企业遇到了类似“碰瓷”的诉讼案件。

【案例情况】

2019年1月份,徐州某美容医院收到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传票,原告是北京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状称原告发现被告擅自使用其编号为QJ68253764xx的作品作为其微博文章用图,并提出如下要求:

1、立即停止使用摄影作品;

2、在涉案微博就侵权事实公开致歉;

3、赔偿侵权赔偿金及其他费用共计1万元。

院方告知,起诉前有自称该网络公司的人给医院打过电话,称医院使用了100多张未经授权的图片,可以支付年度使用费获得授权,否则,将诉诸法律,一张图一万元,现在解决,10万元私了。


【黄广瑶律师思路分析】

接受委托后,我们仔细研究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发现几处辩点。

其一,证据保全应当由公证处作出,原告提供的证据保全是由网络公司制作,不具有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证据保全应当由具有公信力的机关作出。原告提供的《侵权页面证据保全文件》是由网络公司保全,不是公证机关,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

其二,原告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是原告单方面依申请登记,并不能证明原告方已获得摄影作者的授权。

原告提供的京作登字-2018-G-00276xxx号《作品登记证书》,记载下列内容:登记机构签章处加盖的是“某市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专用章”,登记日期为2018年5月30日,而创作完成日期是2007年1月14日,首次发表/出版/制作日期是2007年2月1日,且记载:以上事项,由北京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经版权保护中心审核,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规定,予以登记。

该案是2019年4月份开庭的,庭审前媒体已经曝光该网络公司黑洞照片版权事件,并曝出该网络公司在全国各地以诉讼相要挟、索取高额版权费的案例。我们的代理相对容易了很多,与对方顺利达成了调解协议。

联想到之前办理的打着知名明星赵某某名义起诉该医院的案例,方法类似,先电话要钱私了,否则就巨额索赔,医院没有同意,对方起诉。我们到北京应诉,仔细分析证据,被告所出具的公证书并不是赵某某所委托,我们坚持要求法院核实原告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并要求赵某某本人到庭,原告撤诉。

又有原籍东北暂住北京的刘得海在北京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起诉物美超市、徐州好的食品有限公司,诉称其购买的无蔗糖沙琪玛袋装上标识的蔗糖含量≤5g/100g,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标准≤0.5g/100g不一致,要求赔偿1000元。如果1000元得以支持,这只是个开始,他竟然持有100多张小票!庭审中,我们提供录音资料,证实原告方曾致电好的食品,要求赔偿6万元私了。庭后,法官给原告讲明利害,释明法意,原告撤诉。

接连办了几个反索赔案件,发现原告正是利用被告有“小辫子”被抓在手上,不敢“死磕”的心理,往往采取大事化小、破财消灾的态度,漫天要价、巨额索赔。

我们建议企业在应对此等“碰瓷”式索赔时,第一时间聘请专业律师,积极应诉,拿起法律武器,以避免巨额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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