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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彬律师
浙江-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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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涉黑恶案件实务交流会
更新时间:2019-11-04

涉黑恶案件多罪名的追诉时效问题

嘉宾:各位律师界同仁,很高兴在交流会上分享、探讨、学习关于追诉时效问题,由于今天的主题是涉黑恶案件的交流会,我谈的内容要跟涉黑恶案件有关,是涉黑恶案件多罪名的追诉时效问题。随着扫黑除恶工作的推进,台州各县市区均有涉黑恶案件被查处。此类案件往往是涉案时间跨度长,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多,有些违法犯罪事实发生至今有近十年,甚超十年。本人在办理这类案件中就碰到类似的情况,如在一个案件中,我的一嫌疑人在2009年参与寻衅滋事,2010年参与非法拘禁,此后与“老大”分道扬镳,没再参与“老大”组织的任何违法犯罪活动。2018年“老大”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立案,牵出嫌疑人,嫌疑人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我在办理此案件过程中,在多罪名的追诉时效问题上遇到困惑,今天把这问题拿到交流会上探讨,主要想听听点评人的意见。

点评:李律师你先讲讲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嘉宾:参与本次与谈前,我征询了行业其他专业人员意见,对于涉黑恶案件多罪名的追诉时效问题,针对我办理的案件,归类了二种主要观点,一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追诉时效,要以寻衅滋事罪和非法拘禁罪的追诉时效为准;二是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追诉时效为准。我本人同意第一种观点,认为寻衅滋事罪和非法拘禁罪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条件罪名和基础罪名,条件罪名和基础罪名的追诉时效已过,追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基础条件缺失,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也不应再追诉。俗话说得好,“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我认为基础罪名是“皮”,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毛”,“皮”之不存,“毛”是没地方附,所以认为本案的追诉时效,应按非法拘禁罪和寻衅滋事罪的追诉时效来定。

点评:你刚才提到的“皮”和“毛”,我站在律师角度肯定认同你的观点,但站办案单位角度,相反会认为参加黑社会组织是“皮”,非法拘禁和寻衅滋事是“毛”,嫌疑人的基础罪名行为只要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个罪名如在具体案件中是3-7有期徒刑,追诉时效是10年,应按10年的追诉时效确定是否要追诉。

主持:实务中存在追诉时效延长问题,哪些事项导致追诉时延可延长?我们办理这类为理这类案件时注意哪些内容?

嘉宾:追诉时效延长法律规定了以下几点,一是侦查机关立案后,逃避侦查的,审判机关受理案件后,逃避审判的;二是被害人提出控告,相关侦查机关应当立案,没有立案的;三是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认为可以延长追诉期限的。关于延长追诉期限问题,我们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应当注意,报案跟控告的区别,报案没经立案,是不会导致追诉期限的延长,只有控告没经立案,才会导致追诉期限延长,案例有(2018)辽0115刑初85号裁定。我们律师在辩护中还得注意,如何认定逃避侦查和逃避审判的问题,如逃避侦查或审判应当注意,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期间内是否有逃避的具体行为,如有使用身份证开房、购买动车票、飞机票等行为,否则就不应认定为逃避侦查或审判,不能导致追诉期限延长。

主持:刚才李律师和点评人提到的“皮”和“毛”之争,各有各的理由,哪个观点正确,没有答案,但告诉我们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应当考虑追诉时效问题。

嘉宾:此案件中,我其实考虑到侦办单位的观点可能就是点评人的观点,否则公安机关不会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我在检察阶段提交关于诉讼时效的书面观点,虽至今案件因在退查,经办人没有明确回复,但我已准备好第二步辩护方案,嫌疑人不属于积极参与者或骨干成员的辩护观点,将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追诉时效,由10年档改为5年档,如观点成立,本案的追诉期限同样超过。

主持:李律师将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量刑档次降低的观点,是一个备用观点,是一个比较好的观点,实务中我们应当充分利用。

时间:2019年11月2日 地点:台州香溢酒店香溢厅 主持:卢华富 嘉宾:李文彬 点评:冯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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