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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晞律师
安徽-芜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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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盗窃案辩护词
更新时间:2019-10-31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X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通过今天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给予考虑: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人XX涉嫌构成盗窃罪,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鉴于被告人已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因此,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XX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

二、有关被告人XX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第一、被告人XX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司法部关于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第二、结合本案证据看,被告人XX构成自首。

被告人在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全部违法犯罪事实,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自首的规定

结合案件事实和被告人对其犯罪行为的主观认识错误可以清楚的看出在被害人报案时,等待办案人员来将其带走,这一期间如想逃跑完全有时间和机会,相反被告人并未这样做,而是在现场等候办案人员的到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由此可见,结合法律规定及被告人的实到案经过符合以上法律规定应认定为自首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第三、被告人XX积极退赔赃款,并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庭审前,被告人真诚悔罪,并已委托其家属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进行了积极、完整的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积极退赔赃款的行为,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完全弥补,并表明被告人XX的悔罪态度,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第四、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讲,被告人XX的主观恶性较小。略

第五、被告人XX本案前一直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本案取保候审之后,能够遵守取保候审人的相关规定,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规范自己的言行,再犯可能性小,社会危害性小。辩护人恳请法院予以酌情考虑量刑。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XX具有以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恳请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建议给予缓刑考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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