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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的8个裁判规则
更新时间:2019-10-27

精神损害赔偿的8个裁判规则

精神损害赔偿,是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杨立新、赵玉,2014)。我国法律首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是在《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就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做过一些细致的规定。有关的解释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然人人格权利受侵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管;法人或组织以人格权利受侵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不管。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侵权诉讼中没提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起诉精神损害赔偿的,不管。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六条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一审程序中没有提精神损害赔偿的,二审程序中增加,法院一般会组织调解,或者双方同意下由法院一并作出裁决;调解不成的,又不同意法院一并裁决的,驳回该项诉讼请求,并不得另行就此请求提起诉讼了;案件如果进入再审程序,再增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不予受理。

三、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管。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四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四、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管。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五、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遗体遭受侵害,近亲属有资格告。如果该自然人是英烈的话,还适用《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必要时检察机关依法对有关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英雄烈士近亲属依照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六、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七、精神损害的赔偿不能“漫天要价”,须综合相关因素确定。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十一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八、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具体说,就是受害人生前诉至法院时已经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诉中意外去世的,其继承人继承受害人的诉讼地位,可以继续主张其精神损害赔偿;反之,受害人之前没主张,那其继承人后续也不得主张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但继承人可以主张自己的精神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然而,精神受到损害确实是个比较虚的概念,虽有一定的相关考虑因素,但精神损害赔偿赔到什么程度才算是赔到位了?这可是司法实践中的重大难题,下次有机会我们就结合具体案例给大家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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