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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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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代理词
更新时间:2019-10-15

确认劳动关系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安徽闻海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请人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本案的仲裁代理人,现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为其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法应当予以确认。

国家劳动人事社会保障部鉴于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个体工商户为逃避责任,雇佣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双方的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这一实际情况,发出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以下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完全符合劳社部规定的情形:

1.被申请人的工商登记情况证明被申请人是经工商登记的体工商户,符合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申请人是成年人,符合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二者均为合格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2. 2016918日起,申请人经人介绍至被申请人位于XXX仓库工作,基本工资为每月2700元。证人一证言证明,平时上班时间及强度受公司淡季旺季影响,需听从被申请人的时间和任务安排,虽平时不与申请人有所接触,但经常能看见申请人在仓库卸货理货,这恰恰说明了申请人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 被申请人的工商登记情况、二位证人证言及询问笔录相互印证,充分证明申请人在XX仓库卸货属于被申请人的业务内容,而证人一证言证明,申请人于201743日从货梯上坠落时正是在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之时。

因此,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成立,依法应予确认。

二、被申请人的关于与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辩解不能成立。

1.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对下列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招聘“登记表”等招用记录;()做工(考勤)记录。现被申请人没提交以上证据证明自已的主张,应负举证不能的责任、承担败诉后果。

2.被申请人申请出庭作证的二位证人证言不具有证明力,不能证明被

申请人的主张。证人一与被申请人是同村近邻,关系密切,存在利害关系,其言工作时间受公司淡季旺季影响并不固定,而后又无法言明到底何时为淡季何时为旺季,前后矛盾。证人二所述申请人由周某某招来,工钱也由他发放,也不能证明申请人、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个体经营户之间的内部协议如何,经营管理如何,不能对抗第三人,食品厂作为被申请人的仓库,其现场管理者是谁,对外并不影响被申请人的责任承担。

三、被告为逃避作为用人单位应负的责任所作的种种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1、被申请人以对申请人不是按月工资为由否认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这一理由不能成立。群所周知,计时工资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工资形式,计时工资中分按时工资、按日工资、按月工资。被申请人为降低成本、减少支出,对申请人采用的工资形式为按日工资。

2、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做工时就没有发给工资为由否认的劳动关系。这一理由不能成立。正如上面所说,被告为降低成本、减少支出,对原告等劳动者采用按日工资的计时工资形式而不是按月工资,即按原告做工的天数计付工资,这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对劳动者普遍采用的一种工资形式。这些并不影响申请人自上班之日起至出事之日,月平均工资为2700元这一事实。

3、关于对徐某某的询问笔录:

该询问笔录是XXX派出所出具的笔录,徐某某核对无误后捺了指印,所记的徐某某谈话内容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与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4、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无任何关系,就无任何必要给申请人支付医疗费,更无必要支付申请人2000元调养费,这也恰恰证明了原告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已经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被告关于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辩解不能成立。因此,特请求法庭依法确认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安徽闻海律师事务所

夏娟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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