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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词
更新时间:2019-10-15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闻海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闫某某家属的委托,作为被告人闫某某的辩护人,本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参加法庭调查,并取得被告人闫某某的同意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名不持异议。现本辩护人就被告人具有的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闫某某在传销活动中不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而是处于被引诱、被操纵地位,虽担任过大总管,但有名无实,在管理、协调方面实际并无多大作用,在整个传销组织中应为从属和辅助地位,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1. 被告人闫某某是在其老乡鄢某某宣称自己在XX做地板装潢生意,让被告人来XX帮忙打工的名义下被骗进入该传销组织,随后因受传销讲课的影响,对“国家项目”产生了错误理解,出于对老乡的信任,以及自身法律意识的淡薄,再加上利益的诱惑,才信以为真加入了该组织,其实际也是一名被骗者。

2. 被告人于XXXX月至XXXX月,因其是所在经理室中年纪较大的,被老总任命为大总管,其后,又因所在团队人员太少,被撤去大总管职务,前后仅有不到两个月的时间,该经理室也被安排与吕某某经理室合并,合并后被告人某某为大总管。

此外,被告人在该团队期间仅发展过一个下线,即其侄女闫某,闫某当时的入会费还是被告人为其支付的,而闫某前后仅待了十几天。

以上事实均不难看出被告人在传销组织中是受他人操纵指挥的,在传销活动中,属于从属和被动地位。

二、被告人的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1、被告人闫某某初中毕业之后一直在外地打工,大部分时间都是在服装厂上班,工作环境比较封闭,接触到的人、事相对单纯,该次犯罪很大程度上是对传销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产生了错误认识,并非故意而为之,可对其从轻处罚。

2、被告人闫某某具有坦白犯罪事实和有一定的悔罪表现,被告人闫某某在归案后不仅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供述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案犯的事实,可以认定为坦白犯罪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闫某某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此次犯罪系属于初犯、偶犯,自愿认罪且认罪表现好。

被告人闫某某在此前遵纪守法,从未有犯罪前科,被公安抓获后,被告人都能积极配合侦查人员的调查,如实而全面的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每次供述基本上是一致的。在今天的庭审中,也能如实的回答公诉人员和审判人员的提问,且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闫某某只是传销组织中的积极参加者,所起的作用很小,犯罪情节较轻,并且有很好的认罪和悔罪的表现,更重要的,被告人也是一个受害者,如今也深深认识到了传销组织的危害性和违法性,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了,恳请法庭对被告人闫爱民从轻或减轻处罚。让被告人更快地回归社会和家庭怀抱,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能充分考虑并予采纳,谢谢!

安徽闻海律师事务所

夏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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