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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慧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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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如何得到继承权?
更新时间:2019-10-09

在生活中,离婚的人越来越多,离婚后再结婚就会牵扯到一个继子女继承权的问题。在继父或继母对未成年继子女进行扶养而形成扶养关系的情况下,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关系转化为拟制血亲关系,其地位与自然血亲的父 母子女关系相同,因此这种情况下继子女享有和亲生子女一样的遗产继承权。

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生父或生母死亡时,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继续存在,不能因姻亲关系的终止而自然解除。

继父母子女间继承,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夫妻再婚后,一方有子女未成年,但未随继父(母)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未履行抚养教育义务,继父母子女之间仅为姻亲关系,并不产生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应认定该继父母子女间不存在有“扶养关系”,继父母子女之间无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二、夫妻再婚后,一方有子女未成年,继父(母)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使其成人。继父母子女之间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除有法律规定的情行外,均应认定继父母子女之间有“扶养关系”,继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三、夫妻再婚后,一方有子女未成年,继父(母)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使其成人。其后继父母子女之间因种种原因解除了继父母子女关系,双方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即原已形成的扶养关系终止,继父母子女之间无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但根据我国《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虽然已经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仍应当承担赡养扶助的义务。

四、夫妻再婚后,一方有子女未成年,继父(母)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但在继子女未成年时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未成年继子女被生父(母)带走,继父母子女之间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即原已形成的扶养关系终止,继父母子女之间无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五、夫妻再婚后,一方有子女未成年,继父(母)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但在继子女未成年时生父(母)死亡,未成年继子女被生存的一方生母(父)带走,继父母子女之间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即原已形成的“扶养关系”终止,继父母子女之间无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六、夫妻再婚后,一方有子女未成年,继父(母)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但在继子女未成年时生父(母)死亡,未成年继子女未被生存的一方生母(父)带走,仍由继父(母)继续履行抚养义务,使其成人。继父母子女之间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除有法律规定的情行外,均应认定继父母子女之间有“扶养关系”,继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七、夫妻再婚后,一方有子女已成年,并长期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扶助义务,双方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应认定继父母子女之间有“扶养关系”,继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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