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石闯律师
河南-郑州
从业14年 主办律师
18
好评人数
551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职务侵占罪判决无罪裁判要旨13条
更新时间:2019-09-20

1.没有明确的补偿标准,可以依据常识认为被告人多领的补偿款属于侵占吗?

1.1裁判要旨:被告人与被害单位垫资为被害单位修桥,与被害单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与被害单位约定可能领取修桥补偿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领取的补偿款远超过了其垫资的修桥款,但由于没有对桥梁的具体补偿标准,也没有就桥梁价值这个问题指派或聘请专门知识人员进行鉴定,无法确定被告人是否侵占被害单位的财物。1.2来源:(2015)广刑终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

2.无法确定侵占的财物性质时,疑点利益归于被告?

2.1裁判要旨:被告人属于承包方,被害单位属于发包方,同时被告人在被害单位担任副总经理职务。在承包经营关系中,是定额上缴,自负盈亏,所以企业的财产属于被害单位,被告人上缴承包费后,余下的收益由被告人享有的。由于被告人已经上缴了承包金,本案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侵占的财物属于企业的财产,还是被告人承包收益,从事实存疑应采用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应当认定其所占有的财产是承包经营过程中形成的收益。2.2来源:(2014)泰中刑再初字第0001号《刑事判决书》。

3.会计帐本不能全面反映被害单位收支情况且存在帐外支出的,疑点利益归于被告?

3.1裁判要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侵占李某新11989元货款的关键证据是被害单位决算报表中没有被告人将此笔货款入帐的记载。但是由于被害单位的做帐方式不科学,不能全面反映被害单位的经营支出,不能排除被告人将货款交还被害单位可能性;同时根据相关证人证言、收条可以证明被告人工作期间存在购买礼品有于拓展业务的行为,也不能排除被告人将货款用在拓展业务方面的支出的可能性。

3.2来源:(2015)兵八刑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

4.被告人与被害单位还没有结算,能认定被告人侵占了被害单位的财物吗?

4.1裁判要旨:根据约定,被告人可以向被害单位借生产资金维持生产,对于被控侵占的44331.88元,实际上是被告人向被害单位多借出的生产资金,在被告人与被害单位还没有就双方帐目进行结算的情况下,被告人对多借的资金还没有归还,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4.2来源:(2015)依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

5. 价格鉴定基准日与变卖涉案财物时间不一致,如何处理?

5.1裁判要旨:被告人将被害单位的车辆变卖的时间是2007年5月19日,而价格认证中心选择的价格鉴定基准日是2006年6月,鉴定意见选择的鉴定基准日不是庄某某处分该车的时间,故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价格依据。5.2来源:(2014)锦刑二终字第00130号《刑事判决书》。

6.会计帐簿记载不全面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吗?

6.1裁判要旨:被害单位是否存在货款损失应以会计帐簿记载及实际出货收款相关单据作为确认依据,不能提供完整的出货收款凭据的会计帐簿记载,哪怕是在在公安机关对被害单位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进行佐证的情况下,也不能作为认定被害单位存在货款损失的依据。6.2来源:(2011)晋刑再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

7.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的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存在疑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吗?

7.1裁判要旨: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以被害单位的销货票及“白条”作为收款凭据,在没有相应的出货单据及收款单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采信司法会计鉴定书的结论。7.2来源:(2011)晋刑再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

8.个人财产与被害单位财产混同,能认定被告人侵占吗?

8.1裁判要旨:被告人是被害单位的投资人,由于财务管理不规范,被害单位账户与被告人的个人账产不分,个人财产与单位财产发生混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财物是被告人的个人财产还是被害单位的财产,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应认定被告人没有侵占被害单位的财物。8.2来源:(2010)沪二中刑终字第333号《刑事判决书》。

9. 接私单就一定构成职务侵占吗?

9.1裁判要旨:被告人以第三人名义承包被害单位的机器,其从中收取加工费的时候,也付出了相对应的劳务,并且一直正常为被害单位工作,因此被告单位没有损失,没有所谓的财物为被告人所侵占。9.2来源:(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1649号《刑事判决书》。

10.概括的指证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吗?

10.1裁判要旨:虽然有大量证人指证被告人利用被害单位机器生产产品,所得收益私下占有,但这些证人并没有提出客户名单、生产货款数量、客户向被告人支付货款的相关证据等具体情况,不能认定被告人侵占了被害单位的财物。10.2来源:(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1649号《刑事判决书》。

11.不知道是被害单位的财物予以变卖,构成职务侵占吗?

11.1裁判要旨:被告人将涉案车辆转让给他人时,涉案车车籍档案所记载的车主名称是马某某,且涉案车辆是马某某将车连同该车的所有购置票据及身份证复印件一齐交给被告人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知道涉案车辆的实际出资人是被害单位,而不是马某某,也无法证明被告人知道涉案车辆是被害单位所有,从而无法证明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被害单位财物的主观故意。11.2来源:(2014)锦刑二终字第00130号《刑事判决书》。

12.存在民事纠纷时,私下截留货款构成职务侵占吗?

12.1裁判要旨:被害单位没有按照约定将销售利润提成款支付给被告人,被告人在其与被害单位存在提成款纠纷的前提下,私下将被害单位的货款截下,有一定的民事纠纷因素;且被告人在案发前给被害单位出具了欠条,并制作了还款计划,因此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被害单位货款的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2.2来源:(2015)秦刑终字第372号《刑事判决书》。

13.过了追诉期限不可诉。

13.1裁判要旨:被告人侵占村集体土地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公安机关却在2012年才对其进行追诉,超过了追诉时效期限,依法应宣告其无罪。13.2来源:(2015)惠中法刑二终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