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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承诺的作用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9-09-20
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之时便具有了法律效应,同样的承诺生效时合同也成立了,承诺生效的时间在合同法上具有重要意义。即一旦承诺生效,合同便宣告成立。那么合同承诺的作用有哪些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来为大家详细解答这一问题。   一、合同承诺的作用有哪些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要约内容表示完全同意或无条件接受要约的答复。承诺也是一种法律行为,要约一经承诺,购销合同就是成立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特别约定外,当事人双方都受合同约束。承诺人在要约人未收到承诺时就声明撤回或取消承诺,则承诺失效。也可以说,购销合同的签订就是在不断地要约、再要约直至承诺的过程中协商磨合达成一致的法律行为。二、合同承诺有哪些方式

  1、 明示

  所谓明示的方法,一般依通知,可以口头或者书面表示承诺。一般说来,如果法律或要约中美与哦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表示承诺,当事人就可以口头形式表示承诺。

  2、行为承诺

  所谓以行为承诺,如果要约人对承诺方式没有特定要求,承诺可以明确表示,也可由受要约人的行为来推断。所谓的行为通常是指履行的行为,比如预付价款、装运货物或在工地上开始工作等。

  3、缄默

  缄默时不作任何表示,即不行为,与默示不同。默示不是明示但仍然时表示的一种方法,而缄默与不行为是没有任何表示,所以不构成承诺。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或者按照当事人之间的习惯做法,承诺意缄默与不行为来表示,则缄默与不行为又成为一种表达承诺的方式。

  三、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   1、承诺迟延承诺迟延也称承诺迟到,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承诺的期限通常是由要约规定的,如果要约中未规定承诺时间,则受要约人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超过承诺期限作出承诺,该承诺不产生效力。根据《合同法》第28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这就是说,对于迟到的承诺,要约人可承认其有效,但要约人应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如果要约人不愿承认其为承诺,则该迟到的承诺为新要约,要约人将处于承诺人的地位。

  2、承诺撤回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根据《合同法》第27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因此撤回的通知必须在承诺生效之前到达要约人,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撤回才能生效。如果承诺通知已经到达要约人,合同已经成立,则受要约人不能再撤回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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