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为劳动争议案件
我方代理劳动者一方,因为工作过程中受伤,向单位要求赔偿,因单位不确认劳动关系,是以,先后提起了,确认劳动关系,确认非法用工关系的仲裁程序。
因为本案中,委托人先受第三人个人雇请,再到用人单位的车间工作,我方认为第三人也是用人单位的员工,第三人使用的是单位的设备,是按工作量收取用人单位的工资,用人单位至少应该承担非法用工责任。
但法院还是从形式上认定本案为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雇佣关系,忽略了三者之间实际的联系。
对本案的判决结果持保守意见,同样的情形,我方代理在广州法院,支持了非法用工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