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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诉金某、孙某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 答辩状
更新时间:2019-09-06

孙某某诉金某、孙某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

答辩状

答辩人:金某

答辩人:孙某

被答辩人:孙某某

被答辩人孙某某诉答辩人金某、孙某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针对被答辩人的诉请请求及事实和理由,答辩人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拆迁房屋所有权属于答辩人孙某,答辩人金某作为产权登记人与某某村委会签订《徐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产权交换安置协议》, 补偿安置的房屋和安置补偿款属于答辩人所有,被答辩人无权主张补偿安置房屋的所有权。

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一于1997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1999年12月24日婚生一子即答辩人二,2005年8月19日经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确认坐落于徐州市某某山办事处被某某村一队集贸市场内房屋一套归其子,即答辩人二所有,由被答辩人居住,被答辩人每月给付答辩人租房费用100元,每月给付答辩人抚养费100元,直至答辩人二独立生活时止。我国“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被拆迁房屋产权登记人为答辩人一,在答辩人一与被答辩人的离婚调解书中 ,约定被拆迁房屋所有权属于答辩人二。故,答辩人一作为产权登记人,答辩人二作为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依法有权签订被拆迁房屋的拆迁安置合同,并应当依法获得被拆迁房屋应得的全部安置补偿。

二、答辩人将被拆迁房屋出租给被答辩人时,房屋分为两层,建筑面积为128平米,并且,实际测绘结果可能会高于128平米,按照拆迁测绘合法建筑面积153.6平米的结果,答辩人将被拆迁房屋出租给被答辩人时的建筑面积可能达到153.6平米,实际上,被答辩人可能并未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过加盖,或者其加盖部分因为系非法建筑,并未获得相应补偿。并且,被答辩人即使有加盖行为的,其加盖面积也没有其主张的75平米,而是应当低于或者等于25.6平米的,其已经擅自领取的拆迁补偿款金额已经远远超出其进行加盖支付的费用。故,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补偿安置房屋所有权或者补偿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三、被答辩人在未支付任何租金非法占有答辩人房屋的情况下,为利用答辩人房屋获得拆迁补偿,未经答辩人同意擅自加盖,属于恶意加盖行为,其非法利用答辩人财产试图获益的行为,违反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添附、加盖的规定,并违背法律规定的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原则。

首先,被答辩人对被拆迁房屋的占有属于非法占有。依据答辩人一与被答辩人离婚调解书的约定,被拆迁房屋所有权属于答辩人二,答辩人在按月支付租金的情况下,有权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居住使用,但是,从答辩人一与被答辩人调解离婚至涉案房屋被拆迁之前,被答辩人从未向答辩人支付过任何租金,并且,在其拒付租金后,答辩人多次要求其搬迁除答辩人的房屋,被答辩人拒不搬迁并继续非法占有答辩人的房屋;其次,被答辩人在答辩人房屋上的加盖行为,并非善意添附,而是一种为获利的恶意添附。按照法律规定,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或者添附加盖时,应当经过出租人书面同意,并对在租赁合同终止时如何处理房屋添附物作出规定,即经过出租人同意的添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承担部分添附支出的装饰装修或者添附加盖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则区分四种情况,由出租人给予剩余租赁期内部分残值补偿或者不给予剩余租赁期内残值补偿。承租人在对房屋作添附之前或之后未与出租人协商一致的,则承租人的添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并且添附产生的费用损失应当由承租人承担。故,依照法律规定,经过同意的添附加盖,是否需要对承租人进行补偿尚需区分双方过错,并且补偿范围仅仅是添附支出的费用残值,而不可能是出租房屋的拆迁补偿,且,恶意添附的,承租人不但无需补偿残值,还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承租人更无权要求任何拆迁补偿。第三,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进行获益,不但违反我国宪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保护个人私产的规定,也违法上述法律确认的公序良俗、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我国宪法法律明确规定:私人财产不可侵犯,国家进行征用需要经过合法程序并支付相应补偿。国家尚且不能随意侵犯个人财产,被答辩人作为侵权人,非法占有答辩人房屋并试图获益,不但于法无据,且其因此获利的话,将导致不遵守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之人以侵权行为获利。

四、鉴于被答辩人违法加盖的事实导致答辩人获益,答辩人认为,可以在确认加盖的具体面积和加盖支出的费用后,由答辩人给予被答辩人适当补偿,即 将被答辩人支出的加盖费用由答辩人适当予以补偿。但是,将拆迁获得的补偿给予被答辩人的,无异议鼓励非法利用他人财产,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获益,不但违反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也违背基本的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原则。

首先,被答辩人的添附加盖行为是否导致答辩人实际获得拆迁补偿增加,即导致答辩人实际获益,答辩人认为是肯定的,但是,没有被答辩人的加盖,答辩人是否仍然可以获得该部分补偿或者获得超出该部分补偿更多的补偿,答辩人认为也是肯定的。因为答辩人非法占有被答辩人的房屋,并向答辩人隐瞒房屋即将拆迁的信息,导致答辩人无法在获得房屋即将拆迁的信息后,在自己的房屋上合法加盖,答辩人因此无法获得与被答辩人加盖面积相同的自己加盖面积的补偿,甚至进一步无法获得超出被答辩人加盖面积更多的自己加盖面积的补偿。故,没有被答辩人非法占有答辩人房屋进行恶意添附,答辩人完全可以合法加盖并获得更多补偿。在一定程度上,被答辩人的非法占有房屋和恶意加盖行为,导致答辩人可能获得的拆迁补偿变少。其次,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经过出租人同意的合法添附加盖,能获得的只是添附加盖部分的残值,即装饰装修、添附加盖残值,而没有任何房屋本身升值或者被拆迁的补偿。本案中,被答辩人要求加盖部分转化为相应的房产进行补偿,不但违背基本的事实常理,也无任何法律依据。并且,将加盖获得的补偿给予被答辩人的,无异议鼓励非法利用他人财产,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获益,不但违反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也违背基本的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三,虽然被答辩人非法占有答辩人房屋恶意加盖,依法不应当获得任何补偿,并且,被答辩人擅自领取的拆迁补偿款金额已经远远超出其进行加盖支出的费用。故,即使考虑到其特殊情况,答辩人愿意给予其实际加盖支出费用的部分补偿,该份补偿也因被答辩人擅自领取的拆迁补偿款实现,被答辩人也无权再向答辩人主张任何房屋或者补偿。

五、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之后,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就被拆迁房屋应当获得的置换房屋和补偿款有过沟通,被答辩人明确表示安置房屋和补偿款属于答辩人二所有,被答辩人不会向答辩人主张任何房屋或者补偿款。并且,被答辩人未经答辩人同意,将房屋产权转换后剩余的补偿款领取,构成对答辩人财产的侵占,答辩人在其非法领取属于答辩人的补偿款后与其沟通解决,被答辩人也向答辩人作出承诺,领取的该部分补偿款用于补偿其对房屋进行加盖添附的支出,此后不会再向答辩人主张任何房屋或者补偿款,在此情况下,答辩人才未向其追究非法领取属于答辩人补偿款的侵权责任。但是,被答辩人却没有按照其承诺履行,而是继续骚扰答辩人,对答辩人所有房屋的占有使用进行干涉,直至此次起诉试图获得房屋所有权。可见,被答辩人从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支付抚养费、租金义务开始,到拒不搬出被拆迁房屋,再到未经同意对房屋进行添附加盖,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承诺不主张属于答辩人的补偿后违背承诺,最后到领取部分补偿后承诺绝不再主张其他任何属于答辩人的补偿后违背承诺起诉要求房屋,其侵权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从始至终没有间断,并且还在继续。



答辩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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