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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韬律师
辽宁
从业32年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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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难产的房屋买卖纠纷判决
更新时间:2019-09-06

一起难产的房屋买卖纠纷判决

此起房屋买卖纠纷也确实是非同一般!我当事人早在2008年就已经将此房屋卖给他某村的一村民,可因为我当事人年龄太大(近90岁),就是认为自己的房子没有卖,我到房产部门去调取房产产籍,产权人也确实为我当事人我便找到村长,想求村长找“买房者”要一个房屋买卖合同的复印件,村长也没能要来,我只好向法院起诉,请法院判令其腾迁房屋。

当时是这样设想的:如果房屋真如我当事人所说没有卖,那么“买房者”就得腾迁出房屋如果真是他们买了此房,庭审时他们就会出示房屋买卖合同的,然后我会根据我所掌握的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我所取到的相关的证据主张其合同无效!然后仍然要求其腾迁房屋!

我就按着这个设想,依照法律程序一步一步地向前进行着。但实际操作起来确实异常的艰难,去年1019日立的案,今天下的判决历经8个多月,开了三次庭,取了十几次证(其中还有跨省取证),耗去我很多的时间,真是心疼啊!在我看来律师最宝贵的也就是时间和知识了!而且时不时的还会遭到别人的误解,多数人认为卖出去的房子还往回要很不仗义,而我却不是那么认为的,其实我接受此案主要的目的和想法就是想使“农村的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民集体所有”、“一户一宅”、“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在一定范围内有条件地转让”“外村村民不得擅自买本村宅基地”的这些法律理念得到贯彻执行,使各个县和村的行政隶属关系得到很好的维持,否则久而久之就会出现管理上的混乱!为了此案的最后胜诉,牺牲多少的时间和精力我都豁出去了!

几经较量,最后法院还是采纳和支持了我的观点,认为双方的买卖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应予以撤销,被告将房屋交还给原告,原告将房款退还给被告。

又能为社会和国家做出点贡献,我很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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