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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和未办理保险的相关问题
更新时间:2019-09-05

一、用工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1、未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2倍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位于劳动者订立劳动的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如果是员工自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不需要像员工进行赔偿,而且,公司还应该书面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2、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双倍工资从用工满一个月后的第二天起到补劳动合同前一天止,最高不超过11个月。双倍工资是有两部分组成的,一部分是你自己本来就应该得到的工资,一部分是因为用人单位违法应承担的惩罚性工资。

3、双倍工资应该在多长时间内主张?

对于这两部分工资,你向单位主张的时间长短是不同的。

1)对于正常工资,你可以在发生劳动争议的一年内提出;

2)对于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工资在多长时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其实是有不同做法的:第一种做法是应该按每个月逐笔在一年内主张;第二种做法是应该在劳动者工作满一年的次日起,在一年内主张;第三种做法是认为惩罚性工资也属于劳动者劳动报酬,应该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注意的是,已超时效,不再支持双倍工资。

二、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是什么

1、未签订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只要发生了用工行为,与员工形成了劳动关系,即使是没有签劳动合同书,员工就享有劳动法上规定的各项权利,单位也负有劳动法上的各项义务。其中,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就是用人单位不能免除的强制性法定义务。假如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可以责令单位缴纳,甚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2、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辞退员工)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需要加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而如果是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则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3、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辞退员工)造成员工失业的,可能需要赔偿失业损失。

如果因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员工被辞退后无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时,员工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赔偿。

4、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者赔偿

【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如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员工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单位损失的,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单位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不但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需要对单位承担者赔偿责任。

7.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辞退员工。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试用期内,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不存在试用期(因为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无效的),单位虽然可以辞退员工,但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要加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

8.不签劳动合同不利于单位保护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单位必须对所谓商业秘密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是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的表现形式之一。如果没有签订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明确保密的范围和法律责任,单位就难以证明哪些属于商业秘密,是否已对其主张的所谓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从而有可能不被认定为商业秘密。这对企业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9.不签劳动合同造成员工损失的,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因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损失、工伤、医疗等待遇损失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同时还要支付25%的额外赔偿费用。劳动行政部门还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给予行政处罚等等。

10.用人单位可能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单位改正,并可以给予罚款的处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要签订劳动合同是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不是双方可以协商签还是不签的,只有签订劳动合同,才能保护双方的合法利益。

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有什么法律责任

11.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关系成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未出现法定解除情形,用人单位无权解除劳动关系。一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权限即受到限制。另外,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后,部分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会受到影响,进而影响用人单位的生产效率,这也变相地增加了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

三、不将劳动合同交付劳动者将面临赔偿损失之责任

1、劳动合同作为劳资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凭证,应由劳资双方分别持有,这样有利于劳资双方互相监督以确保劳动合同严格执行。因此《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组成部分,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用工关系成立,则劳动关系便建立,则应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用人单位便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如果有关用人单位存在上述情形,且双方没有约定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如果没有集体合同的,其可以按照同工同酬的标准要求;如果虽有约定的,但约定偏低的(低于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低于约定工资的80%的,低于最低工资的),可以视为没有约定,劳动者可以按照前述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起算点?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主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二倍工资中的超出一倍部分属于惩罚性赔偿,不属于劳动报酬,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劳动者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权利。

2、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要付双倍工资,举证责任是哪一方?

自从2008年起,如果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两款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既然是法定义务,有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就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单位主张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该怎么办呢?用人单位在整个用工关系上处于强势地位,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该法律条文的意思是,如果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终止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又没有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仍要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从上面的法律分析就知道了,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要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如果用人单位无法举证的,推定是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原告某市银河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起诉称,原告已经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了各项义务,无须向被告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事实及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错误,为此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无需支付仲裁裁决书上确定的各项费用。被告何某青答辩称,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要点:

一、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入职后,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被告何某青入职后,原告主张已经多次要求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以致双方未签劳动合同,对此原告未能举证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二、原告认为入职申请表已经注明被告的工作岗位、工资标准、工作期限等,并已告知被告,主张应当视为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法院认为,入职申请表最后一页虽然注有被告的工作岗位、工资标准和工作期限等,但该页抬头署明“以下仅供公司填写”而且没有被告签名确认,原告也未能证明已经将前述内容告知被告,更不能证明填写的时间,对此,被告亦表示没有见过此页的内容,所以原告的主张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被告两倍工资。

这个案例中,原告某市公司与被告何某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原告支付何某青二倍工资差额部分16万元之多。原告不服诉至法院,并且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系被告何某青以各种理由推脱造成的,但是原告并未提供任何的证据证明。退一步讲,根据刚才上面的法律分析,如果确实是被告何某青拒绝签订的,原告应当终止用工关系,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又继续建立用工关系的,仍应当承担二倍工资。需要注意的,在主张二倍工资权益时,时应当表明请求的是二倍工资差额部分,因为总计支付二倍工资,已经支付的部分不能再主张了,否则成三倍工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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