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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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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拘你没商量。
更新时间:2019-09-04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基本情况:

唐某与林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某市人民法院判决后,林某应支付唐某各种损失24万余元,但林某未自觉履行。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期间,因林某无完全履行能力,唐某与林某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即每月最低支付500元,后法院终结本次执行。林某按协议履行1万元后再也没有履行,唐某再次申请执行后,法院对林某作出了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在拘留期间,林某又作出保证2017年年底妥善处理本案的承诺,但2018年开始,林某玩失踪,直至2018年6月,唐某找到林某并将其带到法院,经调查核实,林某跑滴滴出租,每月有一定的收入,并在执行期间购买了苹果6S手机。林某有部分履行能力,多次向申请人和法院作出承诺但均未按照承诺兑现,使得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唐某以被告人林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驾驶未登记上户的大迪牌越野车与自诉人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唐某受伤致八级伤残、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人民法院判令林某赔偿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等损失24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林某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受理执行之后院向林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林某与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林某按协议履行共1万元后,拒不再按照协议主动履行给付义务,反而购买一辆吉利远景牌汽车,以其妻郑某名义抵押该车分期还款按揭贷款, 另付首付1500元后以郑某名义购买一部价值人民币639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余款按揭贷款,每月还款。因林某拒绝报告财产情况,法院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之后仍拒不执行。在诉讼过程中,林某与唐某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给付了15万元,唐某对林某表示了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有部分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自诉人唐某控诉林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林某最终与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大部分赔偿义务,且取得了唐某的谅解,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林昌文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案件点评:

根据司法解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1.具有拒绝报告财产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们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律师提醒: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践踏了国家的司法权威,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被执行人在向法院报告财产时存在侥幸心理,对暂时尚未被法院掌握的财产隐瞒不报,企图逃避执行,最终“聪明反被聪明误”,将会受到刑事处罚。

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结合执行过程固定的证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对被执行人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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