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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要求分割对方在婚内继承的财产,法院竟不支持
更新时间:2019-09-04

离婚时一方要求分割对方在婚内继承的财产,法院竟不支持


虽然一方在婚内通过继承取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但需要一方先完成继承程序后,才能在夫妻内部处理继承的财产。


一、婚内一方通过继承取得的财产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只要遗嘱中没有确定遗产归夫或妻一方所有,那么夫或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取得的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夫或妻都可以请求分割。

相关案例

顾某与郭某离婚纠纷案[2017)沪0115民初13460]中,原告顾某请求法院依法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就有一部分是被告郭某通过继承取得的其母亲的遗产,郭某继承的财产包括现金和金条。

法院认为郭某继承的财产归原、被告共同所有,离婚后应各得一半。


二、既然继承取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为什么会出现法院不支持一方提出的分割请求的现象呢?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逝者的父母、配偶、子女;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时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第二顺位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也就是说,绝大部分情况下,继承人不会只有一位。

当继承人为多人时,夫或妻一方通过继承取得的财产只是遗产的一部分,需要先确定夫或妻一方能继承的份额,然后才能将这部分份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确定这个份额之前,夫或妻一方关于分割遗产的请求,自然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因此离婚时可以对先对其它已经在夫妻名下的财产进行分割,并在离婚后对于夫或妻一方将继承的财产保持关注,一旦继承完成,另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一方已经继承的财产进行分割。

相关案例

卢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案[2012)南市民一终字第582]中,陈某请求对卢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楼房进行分割。

由于该楼房的法定继承人没有对该楼房进行实际分割,因此陈某提出诉讼请求时,卢某通过继承取得的上述楼房的份额是不确定的。

故法院认为,陈某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但陈某可在该楼房的法定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该楼房后另行起诉。

相关法条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继承法》

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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