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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法律效力
更新时间:2019-08-25
区块链技术起源于比特币。区块链沿用了比特币的底层技术,其基本路径和核心理念是构建前后关联且可相互验证的数据块(区块),通过时间戳将区块进行排列,并结合密码学技术,形成由多方共同维护、彼此验证、有序链接的网状价值传输系统,实现数据一致存储、难以篡改、防止抵赖、去总账本(中心化)的分布式记账技术。
当前,信息技术正在推动人类社会实现电子化和数字化。在司法领域,传统的证据形态日益被新型的电子证据所取代。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存在更易被篡改、更易被复制、更易灭失等先天不足。与此同时,区块链具有去中心化、防篡改、可溯源、可信赖等特性,这决定了区块链在司法领域具有广泛而独特的应用价值。以区块链技术作为电子数据存储、确保数据完整性的方式,是互联网技术与审判实践的新融合,这种区块链电子存证方式的法律效力的确认,可能会给电子取证方式和运用带来新变革,具有极大社会影响力。
区块链应用之要素考量
应用区块链技术需要综合考虑3个要素。一是业务方面。区块链技术适合应用于多人或多部门参与协同的,具有一定业务规模和业务流程的领域,如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二是上链元素方面。上链是区块链应用的初级阶段,区块链技术适合应用于电子化或数字化领域中的重要操作记录、文件、数据等,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的当事人证据材料、电子档案、裁判文书等。三是安全、效率与成本方面。对重要的业务和内容上链,需要根据可承受费用、业务规模来选择链节点及设备规模,并合理选择处理模式、加密等级、存储算法。
概括而言,区块链应用的关键是业务或行业驱动。在技术上,要合理构建链节点,选择好加密算法,统一时间服务,并选择好存储算法。
司法领域的区块链应用
在司法取证领域,区块链可以分为司法机关内部链、司法机关外部链、内部与外部结合链。目前,区块链在司法系统的应用主要集中于司法取证、存证、示证领域。电子证据或电子数据存证链应属于司法机关外部链。
在司法取证领域, 按照传统的司法取证模式,通常由当事人自己取证,或者由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向运营平台方进行取证。由于电子证据的复杂性、多样性、易失性和取证的技术性、可认定性,“取证难”成为了一个现实问题。因此,需要国家在立法层面对各类证据的规格、特性进行规范,并发挥区块链技术的防篡改性和可追溯性,畅通取证通道。此举不仅可以方便取证,也有利于存证、示证。
在司法存证领域,按照传统的司法存证模式,通常由当事人自己存证,或者由当事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存证。2018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认可了区块链存证在互联网案件举证中的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由公证机关主导区块链存证体系的做法值得推荐。同时,可以将部分线下公证事务转为线上公证。例如,合同协议、身份资料、个人履历、遗嘱、文件、档案、图片、音视频、网页等。线上公证可以使其保真保存,具有可信性。对于采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存证固定的电子数据,应以电子证据审查的法律标准为基础,结合区块链技术原理,区块链电子存证符合以下四个要素时,可认定该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1.电子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包括产生电子数据的是否技术可靠、第三方存证平台资质是否合规、电子数据传递路径是否可查;2.电子数据存储的可靠性,包括电子数据是否上传至公共区块链、各区块链存放内容是否相互印证、区块节点生成时间是否符合逻辑;3.电子数据内容的完整性,即电子数据哈希值验算是否一致未修改;4.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关联度。
在司法示证领域,如果司法取证、存证环节切实得到了保真、防篡改的保障,那么示证环节只需要解决如何直观、方便地展示证据的问题。
司法机关的对区块链电子证据的审查
  (一)审查电子证据来源的真实性
  电子数据来源真实,是区块链电子存证具有法律效力的必要前提。当合法的第三方存证平台运用可靠的技术生成电子数据,且该电子数据传递路径可查时应当认定电子数据来源真实。
  (二)审查电子数据存储的可靠性
  区块链有难以篡改、删除的特点,在确认诉争电子数据已保存至区块链后,其作为一种保持内容完整性的方法具有可靠性。为确认电子数据确系上传,法院可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个案审查:
  (1)进行FACTOM区块链查询。根据已有的交易哈希值进行查询,可查看该交易哈希值区块链中的对应的存放内容和CHAIN ID。根据已知的区块高度查找前述CHAIN ID,查看前述存放内容是否上传至FACTOM区块链中,并获取KEYMR值和锚定到比特币区块链的交易哈希值(以下简称锚定哈希值)。
  (2)进行比特币区块链查询。根据锚定哈希值在比特币区块链中进行查询,查看查询结果中所存放的内容是否与FACTOM中KEYMR值一致。如数值一致即可知涉案电子数据已上传至FACTOM区块链和比特币区块链中。
  (三)审查电子数据内容的完整性
  一方面,需根据前述步骤的查询确定审查已经上传的电子数据具有相同性,另一方面,需审查已上传的电子数据系涉案侵权文件所对应的电子数据,具体可通过哈希值的计算确定数据的完整性、未修改性。
  (四)审查电子证据间的关联性
  通过自动抓取所形成的电子证据清晰地反映了电子数据的来源、生成及传递路径,其包含的各项信息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与区块链存证所反映的时间戳信息的逻辑关系,能够进一步印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比如,自动抓取程序所反映的侵权页面信息、网页源码所指向的网址及当事人的陈述能够反映侵权链接的真实性。自动抓取程序所反映的抓取开始和完成的时间差、数据生成和上传至区块链的时间差(均几秒),能够印证固证、存证方式的可靠性,从而形成较为完整的锁链认定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
  区块链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数据库,具有开放性、分布式、不可逆性等特点,其作为一种电子数据存储平台低成本、高安全、稳定性的优势。对于采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进行存证固定的电子数据,应秉承开放、中立的态度进行个案分析认定,既不能因为区块链等技术本身属于当前新型复杂技术手段而排斥或者提高其认定标准,也不能因该技术具有难以篡改、删除的特点而降低认定标准,在实践审判中应以技术中立、技术说明、个案审查为原则,对该种电子证据存储方式的法律效力予以综合认定。
区块链的技术与理念值得肯定,尤其是防篡可信、安全可靠的共同维护机制,可以让一个事物自诞生之时就上链,从而避免其发生信任危机或失信。然而,区块链技术也存在明显缺陷,需要扬长避短。例如,集约化、中心化可以降低成本能耗,提高效率,但区块链技术却坚持分布式,并且需要更多的分布和存储。同时,区块链中所有节点的存储与变更,都会被详细记录,具有公开性和透明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容易引发隐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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