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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查封的担保债权的实现可优先于首先查封
更新时间:2019-08-21

担保债权人在债权债务纠纷中享有优先受偿权毋庸置疑,但在实践中,担保物若被普通债权人抢先查封,则有了“首封法院优先处置权”的说法。首封法院享有对查封物的优先处置权,即便首封法院系普通债权法院,其处置权依然优先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也就是说,虽然担保债权人理论上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如果普通债权人抢先申请法院把担保物查封,而又怠于执行或拒不配合执行担保物,担保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将遥遥无期。近年来,各地法院对首封优先权有了新的突破,然而最高院始终相应的规定,2016年4月12日是个值得纪念的日子,最高院终于出台突破新规解决首封法院优先处置权!


2016412日,最高人民法院就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批复,该司法解释将自2016414日起施行。全文共四条,内容如下: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尚未就该查封财产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本条规定了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的条件,本条是《批复》的核心条款,确立了处理争议问题的一般规则】

第二条,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的,应当出具载明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及首先查封债权的相关情况等内容的商请移送执行函,并附确认优先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案件情况说明,首先查封法院应当在收到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移送执行函之日起15日内出具移送执行函,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并告知当事人。



第三条,财产移送执行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在处分或继续查封该财产时,可以持首先查封法院移送执行函办理相关手续。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对移送的财产变价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分配,并将相关情况告知首先查封法院。首先查封债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应当按照首先查封债权的清偿顺位,预留相应份额。


第四条,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共同的上级法院根据首先查封债权所处的诉讼阶段、查封财产的种类及所在地、各债权数额与查封财产价值之间的关系等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由首先查封法院执行更为妥当的,也可以决定由首先查封法院继续执行,但应当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内处分查封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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