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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文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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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被判无罪
更新时间:2019-08-21
裁判要旨:公司股东在全体股东同意的情况下,用公司开发的房地产对外抵押借款行为,即使存在重复抵押,但抵押财产的价值可以覆盖借款金额,股东的行为不构成诈骗。对于私自制作授权委托书等行为未经过公司的同意,但该行为均是为了办理抵押,并不影响抵押权的实现。


公诉机关指控:赵某以需要资金周转并以高额利息回报等为理由,在明知其没有某开发公司某小区商品房处置权的情况下,私自制作公司股东会决议、授权委托书、付款委托书等文件,伙同被告吕某采取制作并加盖盗用及私刻的公司印章与他人签订(网签、手签)某小区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以合同项下房屋作为抵押的手段,以借款的形式连续向多人多次骗取钱款,上述骗取的借款均打入被告人赵某在达拉特旗个人所属的公司及个人账户中,用于其个人支出。经查,赵某用于抵押的313套房屋价值2.7亿。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金额为7千多万元。
辩护人辨称1.赵某是在开发公司股东会研究同意下实施了抵押借款行为,故不能从其私自制作授权委托书、付款委托书及重复抵押商品房的行为就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借款的故意。2.吕某是公司出纳,你拥有管理印章的职责,使用印章为职务行为非盗用。3、案发后,开发公司申请了新的网签UK钥匙,故不能认定删除抵押商品房网签合同的行为系赵某、吕某所为;4、在案针对赵某的股份价值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中未对开发公司总资产进行评估,而仅以该公司出具的资产负债表为依据,故该鉴定意见不能客观反映赵某的真实股份价值。综上,赵某的抵押行为系在公司同意下所为,在案无证据证明该抵押价值已超过赵某所持有的开发公司35%股份的价值,故公诉机关指控赵某构成诈骗罪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2014年,开发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赵某在35%的股权份额内对公司的房地产对外进行抵押。在抵押借款类型的诈骗犯罪案中,出借 人出借款项主要原因是双方办理了抵押担保,而借款用途、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均不是出借人借款的主要原因,故抵押物作为借款保障,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直接关系着借款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而本案中关键的一份鉴定赵某股份价值的鉴定意见,因为缺乏检材未被认定。对赵某私自制作授权委托书、付款委托书及使用私刻公章等行为虽未经达公司同意,但其隐瞒真相的目的是为了促成抵押借款的实现,且上述行为不影响抵押权的实现,不能据此认定赵某使用上述手段骗取了财物,故公诉机关对赵某采取私自制作授权委托书、付款委托书及盗用、私刻公章的手段骗取财物的指控不能成立。最后认定赵某、吕某无罪。


律师建议堡垒往往都是从内部被攻破的。公司在成立的时候,几个股东往往都会基于信任而在一起,公司要么是成功了,赚到大钱了,要么是失败了,全都赔进去了,这时候股东之间的关系往往都会经受各种考验。特别是这种信任关系变得很脆弱。这时候人性的很多方面都会出现。另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是大股东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往往会受到经营风险的极大考验,为了盘活公司不得已而采取各种方式进行融资,而在融资过程中,难免会触碰法律红线,这时候公司治理就非常的重要。那么什么是公司治理呢?简单说就是权责清晰,架构科学的组织结构,从公司法讲就是三会一层及公司的架构的设置能够相互平衡相互制约,决策程序合法等。而企业家出的问题不外乎就是公司的资金与个人资金混同,公司与家不分等,这都是公司治理要解决的问题。有人会说,如果公司的治理科学了,这样很多事情都会受到了制约,不利于公司在市场竞争中果断作出决策,甚至削弱了创始人大股东的权力,确实有时候大公司的决策要慢一些,小公司要快一些,这个其实都是公司治理能解决的问题,公司小,可以设置更加扁平化的治理结构,在不同阶段,设置不同的架构等等,并不会因此而影响公司的决策。有权力必会滥用,没有监督必将会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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