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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雪花律师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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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条,不得不了解的几个问题。
更新时间:2019-08-19

常常有当事人向笔者咨询,“律师,我想问一下借条要怎么写?”当事人的询问往往着重咨询借条的表述问题,却忽视了借条将来成为借贷纠纷诉讼关键证据的其他价值所在。特此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讲解债权人要求出具借条时,借条需载明的内容:

A借条中,应注明借款方﹑出借方的身份信息、居住信息、联系电话,最佳的做法是将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借条的副本,一是可以明确借贷双方的身份,二是不会出现没有明确的被告而诉讼不能的结果。

笔者曾经接洽多起,证据链条完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奈何没有被告的身份信息,连立案标准都达不到,致使债权人无法通过诉讼手段进行维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借条中一定要明确借款方的身份、居住信息及联系电话,勿将自身置于投报无门的境地。

B-诉讼成本转嫁。

当出现借贷纠纷时,当事人往往会委托律师代为进行诉讼,因此需向律师事务所支付一笔律师费,而此项费用,并非法律规定的由败诉方承担的费用,此时,懂法或是咨询过律师后写出的借条往往会具有这样一项条款:“如债务人逾期还款,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误工费等等由债务人承担。”法律就民事行为,最大限度的尊重合约双方的意思自治。诉讼过程中,在债权人提供相应的支出证据(如发票)等,法院往往会依据该条款判决债务人承担债权人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 C-财产线索披露或要求债务人就债务设置抵押、担保等 在实践过程中,经常出现当事人拿到了胜诉判决却拿不到钱的情形。即债务人事先转移了财产,导致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因此,出借大额借款时,切记要求债务人提供不动产等财产作担保或是提供财力相当的担保人进行担保,一是其若其转移财产,有迹可循。二是可在起诉时进行财产保全,以使判决书得以执行。


望大家在出借款项时,讲究情谊的同时,也懂得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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