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杨昊律师
全国
合伙人律师
251
好评人数
380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是谁赋予了某乐园“翻包检查”的权利?
更新时间:2019-08-17
是谁赋予了上海某乐园“翻包检查”的权利?

近日,笔者在浏览新闻时看到一则关于上海某乐园为了防止游客带食物入园而“强制”翻包的新闻,评论区自然是被愤怒的网友们口诛笔伐,某乐园也变成某乐园“怒园”。



事情大概是这样的,某乐园作为一家美国的全球性游乐场品牌为世界人民所熟知并喜爱,在进军中国后自然也是“逼格”满满,不过“逼格”高的东西往往价格也不便宜,所以要说上海某乐园有什么特点的话,“贵”必然是其中之一。但是上海某乐园不仅仅是门票贵,他在园内卖的食物也贵,为了保障其高价食物的销售,上海某乐园制定了“禁带食物”的政策,而为了保障其“禁带食物”政策的实施,又发明了“翻包检查”的政策。新闻的主题便是有一名华东政法大学的学生去某乐园游玩,在入园时被要求翻包检查,该同学不乐意,于是一怒之下将某乐园告上了法庭,文章中还配了一张法院裁定书的图片,图片显示本案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笔者翻阅了该条新闻下面网友们的评论,自然多数是义愤填膺,有批评某乐园侮辱游客人格尊严的,有抱怨法院裁判不公的,也有“亲切问候”法官本人的,还有人提出了一个“千年之问”:是谁赋予了上海某乐园“翻包检查”的权利?看到这里,笔者作为律师,也想说说自己对这起案件的看法。



首先,从法律的层面讲,游客与某乐园之间无疑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当游客购买某乐园的门票进入乐园游玩的时候,双方就发生了法律关系,具体来讲,某乐园为游客提供游园服务,游客向某乐园支付价款,双方成立合同关系。那么接下来要看的就是某乐园对游客“翻包检查”应该怎么认定。笔者认为,先买票后翻包和先翻包后买票是不同的。

如果游客是在没有被事先告知需要“翻包检查”的情况下已经购买了门票,在入园时却被强制要求“翻包检查”,如上文所说,双方成立的是合同法律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成立时生效,所以在游客购买门票之后,双方的合同便已经生效,门票就是游客的权利凭证,这时游客只要有门票就有入园的权利,并且不应附加任何其他未告知的条件。如果此时某乐园要求对游客进行“翻包检查”,否则不能入园,这样的行为是在合同生效以后,某乐园单方面提出增加自己的权利,并要求游客放弃自己的权利。就像网友们所说的,“翻包检查”侵犯了游客的隐私权,也是对人格尊严的一种侮辱,所以笔者认为,这样的要求应属于某乐园的违约,而且从程度上来讲应当构成根本违约,游客有权利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某乐园返还购票款,代价当然就是放弃入园游玩的机会了。

如果游客是在事先被告知或者先接受“翻包检查”之后购买的门票,那当合同生效之前,游客早已接受了某乐园的“翻包检查”,“翻包检查”已经成为了游客为了购票而必须接受的条件,成为了合同的内容,是游客用行动表示放弃自己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是游客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也就很难再去说某乐园违法了。

所以笔者认为先买票后翻包和先翻包后买票是不同的,前者貌似侵权,但实际上是一种违约,侵权只是表现形式而已,而后者某乐园的侵权行为实际上已经融合为了合同的内容,为游客所接受。当然也有人提出过“格式合同无效”的问题(格式合同说的是由提供服务一方所出具的增加自己权利同时限制对方权利的合同条款),虽然法律确实有这样的规定,但是对于游客来说,在买票之前就已经接受了某乐园的“翻包检查”,那至于在合同生效后,所谓的条款有效还是无效,又还有什么意义呢。

笔者并没有去过某乐园,但据朋友所说,某乐园是先购票后入园的,所以应该属于第一种情形。想必大家会问,既然如此,法院为什么会对案件裁定不予受理呢。笔者猜测,可能是因为原告在起诉时所提的诉讼请求存在问题,根据上文所述,在这种场景中,游客与某乐园之间是合同法律关系,侵权只是表现形式,其本质其实是违约。所以笔者觉得,该游客可能是以某乐园侵权为由起诉要求赔偿,也就是起诉的时候说错了事儿,如果是以违约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票款,也许会有不同的结果。



说来说去,不管有理没理,游客如果想要不被某乐园翻包,看起来只有不去玩一种办法了。如果一定要去,就只能任人宰割了吗。很遗憾的讲,乐园是人家开的,想去人家家里玩,怎么也得听人家的话吧。某乐园的卡通人物陪伴了几代人的成长,对于很多人来说,某乐园的“逼格”就在于他既有情怀又有情调,某乐园也正是利用了游客的这种心理,把选择赤裸裸的丢在了国人的面前,要么放弃自己的权利与尊严,要么别来我家玩。一边是自己的权利和尊严,一边是游乐场的娱乐体验,孰轻孰重,何去何从,需要您自己来判断。

说到这里,也许就可以回答网友发出的“千年之问”了,是谁赋予了某乐园“翻包检查”的权力,其实正是您自己,是每一名宁愿被“翻包检查”也要去某乐园游玩的游客。经营者都是逐利的,其采取的经营模式和制定的经营政策归根结底都是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就某乐园而言,他的利益最终都是来自于广大游客,也就是说某乐园对待我们游客的态度最终其实是掌握在我们游客自己手中的。当我们认为自己的权利与尊严更有价值,从而选择用脚投票的时候,某乐园发现“翻包检查”有损他的利益,自然要改变政策迎合广大的消费者。



法院的裁定,虽然在引用条款时存在个别错别字,把“项”写成了“款”,但就结论而言,并没有太大的错误,群情激愤的网友们对法院和法官的非议大可不必,笔者觉得,我们是不是应该回过头来想想自己,某乐园的无礼与无理是不是我们自己惯出来的呢?

我国正在推行全面依法治国,所取得的成就也是有目共睹,笔者作为律师对此也有切身的体会,笔者并不否认我国的法治建设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也不否认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需要广泛的社会监督,但是监督同样需要文明与理性,毕竟香港近期发生的事也让我们看到了,文明与和谐“犹如空气和阳光,受益而不觉,失之则难存。”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杨昊律师
您可以咨询杨昊律师 一小时内
近期帮助 380 人 | 全国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