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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小玲律师
安徽-铜陵
从业15年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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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昆山市公安局通报调查处理情况的一点思考
更新时间:2019-08-16

昨天看到昆山公安就2018年8月27日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调查处理情况进行了通报,结果是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消息发出后包括法律人士在内的网友对昆山公安的处理结果高度认可,对昆山公安的公正高效、务实一片点赞,甚至有网友称昆山公安此举将推动中国司法的进程……但在网上及现实中的对于正义的赞许声中,也许这是大家暂时忘记了现实中不少公安机关由于多种原因办理案件质量存在瑕疵,造成了部分案件存在程序违法、超期羁押甚至是冤假错案,《民主与法制》的主编刘桂明先生把公、检、法形象地比喻为:公安是做饭的,检察院是送饭的,法院是吃饭的。从这句话来看,正常人一定会送饭、吃饭,但不一定会做饭,因此送饭、吃饭技术含量远远比不上做饭的,从昆山警方的通报也可以看出做饭的很重要,只要警方不做饭,那检察院、法院就不需要送饭、吃饭。

我们都知道,公安机关的职权范围相当广,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权对于公民的人身、财产有着极为重大的影响,对于一桩报案,能否立案、何时立案、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审讯方案均掌握在公安刑侦部门手中,实事求是的说公安机关的确有不少理论、实践经验丰富且有责任心的民警,但其中也充斥着少部分专业不精、蛮不讲理甚至是徇私舞弊的办案人员,同时由于部分领导追求政绩,希望早破案、破大案的心理作崇,造成了安徽省蚌埠市东市区原区长助理于英生杀妻案、河北省鹿泉县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案、内蒙古呼和浩特呼格吉勒图强奸故意杀人案等冤假错案,但这些时隔多年后发生的“亡者归来、真凶再现”导致错案被翻案毕竟是少数,多数受害者因时过境迁证据灭失、证人沉默等原因无法纠错而被长期羁押,身体和心理上备受煎熬,这也从一个侧面体现了公安刑侦部门在刑事诉讼中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为了破除这种魔障,各国各地区已经有了成功的典范,湾湾地区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检察官因告诉、告发、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应即开始侦查。这说明湾湾检察机关享有刑事侦查权,并以侦查主体的身份进行侦查。第二百二十九至二百三十一条规定管辖区域内的司法警察官(相当于内地司法警察),他们在侦查案件时协助检察官,将调查结果移送主审检察官,拘提和逮捕犯罪嫌疑人,除有特别规定外,应解送主管检察官,检察官命其解送的,应立即执行。以上这种检方和警方的工作体制,学理上称之为检警一体或侦控一体。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在于海明制止刘海龙暴力侵害行为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并不负刑事责任的案件中,出现了昆山检察机关的身影,他们派员提前介入,查阅案件证据材料,对取证及法律适用提出建议,有效的监督公安机关履行法律职责。

因此,本人认为如果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特别是刑事案件,提前介入对具体案件办理进行指导、监督,一旦形成常态化,其现实意义必定比仅仅将个案定性正当防卫更加深远,势必会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减少不必要的羁押,减少因冤假错案造成的国家赔偿,甚至可以从一定意义上很大程度地推动五部门联合提出的“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更加彰显中国司法改革创新的进步,实现良法治善,国泰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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