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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小曼律师
河北-沧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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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又闪离,彩礼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19-08-13
俗话说,“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婚姻,是神圣而严肃的,可如今,“闪婚闪离”的情况越来越多。而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彩礼数额也随之水涨船高,对于那些结婚不就便走向婚姻尽头的夫妻来说,结婚时给的彩礼往往成了双方争夺的重要家庭财产。近日,一对仅结婚三个月的小夫妻,离婚时男方要求返还全部彩礼,然而,要回彩礼并不容易。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李先生与杨女士经媒人介绍相识,双方一见钟情,迅速坠入爱河。在爱情的甜蜜冲击下,二人不久便搬到一起生活,开始商定结婚事宜。订婚时,李先生及家人依据当地习俗,送上100000元彩礼,并为杨女士购买三金花费30000元,二人也在5月20日这个充满爱意的日子去民政局登记结婚,并打算在6月底举行婚礼。二人本来如胶似漆,享受着爱情的甜蜜,但是由于双方缺乏了解潜在的感情危机却日益凸显。随着生活在一起的时间增加,双方对于彼此的想法以及做事方式日益产生分歧,总是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甚至大打出手。在随后的日子里,二人同居生活摩擦不断,矛盾愈演愈烈,原本薄弱的感情基础让二人愈加离心
2019年7月,李先生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与杨女士之间的婚姻关系,并请求杨女士向其返还彩礼及三金共90000元。法官受理此案件后,首先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都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对彩礼的返还问题争执不休。李先生认为双方登记结婚到提出离婚时间很短,杨女士应当全额将彩礼返还;杨女士称彩礼钱主要用于购买一些厨房电器,目前这些电器仍在李先生家准备的婚房里,另外,双方已经共同生活,部分彩礼钱还用于双方日常开销,因此杨女士不应再向李先生返还彩礼。
法官经审理查明,双方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杨女士未主张分割彩礼钱购买的厨房家电等,综合上述情形,李先生请求杨女士全额返还彩礼,明显不合理。最终,李先生和杨女士之间达成调解意见,解除婚姻关系,杨女士返还李先生50000元彩礼
律师提醒:关于彩礼的返还问题,不宜简单的适用“一刀切”的标准,应当结合相关案情,综合考虑社会善良风俗、回礼情况、生育情况、彩礼的使用情况以及结婚(同居)时间长短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结婚是人生大事,一段婚姻的结束,或多或少地会让当事人“受伤”,还容易导致当事人的家庭观念、婚姻观念淡漠,影响社会和谐。告诫现在的年轻人,不可视婚姻为儿戏,草率结婚草率离婚,都是很不负责任的行为,要慎重对待婚姻,避免更多不幸的出现。
来源:问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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