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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庆鸿律师
江西-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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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指南
更新时间:2019-08-09

办理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指南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委托同级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动物园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驯养繁殖许可证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二、相关判例

【案例一】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刘光伍非法经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摘录: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光伍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构成非法经营罪,因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未作明确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故对刘光伍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该罪名不成立。

【案例二】指控构成非法经营证据不足,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郭先金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经营罪再审刑事裁定书》

摘录:检察机关指控郭先金经营野生动物,对于其经营动物是否属于野生态,郭先金家中查封的动物及制品除疑似重点保护动物扣押拿走移交鉴定的部分外,剩余动物及其制品未经鉴定已按程序销毁,目前认定动物为野生态的证据仅有买卖双方供述及郭先金、张某2账本记录证明,然而在供述中郭先金称其驯养果子狸,且其办有野猪子二代驯养证,证人李某4证言也证明蛇存在驯养繁殖情形,故仅凭证言和账本记录无法证明郭先金经营的动物为野生态。

检察机关指控郭先金非法经营的数额是依据郭先金及张某2的账本整理而来,两人账本记录均存在诸如石蛙、飞虎、杂鸟、蛇等动物俗称及一类动物统称的情形;郭先金帐目所记载的野猪不能排除其合法驯养野猪子二代的情形;张某2账目中存有若干字母(HHFH等)指代何种动物不明。

综上,检察机关指控郭先金犯非法经营罪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

【案例三】在未获取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情形下,擅自收购属于限制买卖的野生动物,扰乱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高爱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经营》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爱明非法收购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高爱明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在未获取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情形下,擅自收购属于限制买卖的野生动物,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小编:邹龙、曾庆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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