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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更新时间:2019-08-04

会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倪明学


会见是辩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事辩护工作的起点。会见过程中,当事人往往会向律师提出很多要求,其中合法与不合法并存,合理与不合理同在。

如果律师处理不好,势必会影响到当事人对律师的满意度和信任度,影响到刑事辩护工作的顺利开展,甚至给律师带来灭顶之灾。

刑事辩护实践中,会存在哪些难题?律师如何正确把握和回应?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将在本文逐一阐述。

一、不向律师讲真话

通过会见,当事人往往要将案件事实向律师陈述一遍,也会提出自己的辩解。会见结束,律师也会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复制和查阅卷宗,甚至会调查取证。

结果发现,当事人没有给律师讲真话,有的当事人避重就轻,有的当事人完全歪曲事实真相。当事人不给律师讲真话的原因的多方面的,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有的当事人误解了律师的工作,以为律师和公安机关是同一个单位的,怕律师了解事实真相后,作出对其不利的行动。会见过程中,有的当事人见到谁都报告敬礼,都要说:报告政府。

2、有的当事人自作聪明,低估了律师的认知水平和判断能力,试图误导或诱导律师,以达到其某种目的;

3、有的当事人道德水平不高,一贯不诚实,长期养成了谎话连篇的坏毛病;

4、有的当事人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有限,对于案发过程或者讯问过程的很多细节,不能准确记忆和表达。

5、有的当事人担心律师猜疑心重,担心律师掌握案情后向其他人泄露秘密,从而影响其声誉。

律师通过会见,掌握案件事实真相,有利于向委托人汇报工作,有利于与办案人员有效沟通,有利于其他辩护工作的开展。为让当事人如实陈述案情,律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为了当事人讲真话,律师一定要培养沟通能力,提高道德修养,增强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感,消除其误解和敌对情绪。

2、要让当事人明白,律师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对当事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其合法权益。损害当事人利益,有违《律师法》的规定,有违双方签订的《辩护协议》。要让当事人明白,为当事人保密是律师的法定义务和道德义务,打消一切顾虑,

3、要让当事明白,向律师讲真话,才有利于律师准确判断,从而提出妥当、务实的工作建议。如果当事人不讲真话,势必会影响到律师意见可信度,削弱了辩护效果。

4、会见过程中,律师要让当事人尽量回忆讯问笔录记载的事实经过,看笔录记载内容与客观事实是否有疏漏或错误。如果一时想不起来,争取在下一次会见时补充。

对于会见过程中所获取的信息,律师一定要仔细推敲和辨别,不可偏听偏信。对于有疑问的信息,不能透露给委托人,更不能成为辩护依据。

二、不想请律师

实践过程中,有的律师接受委托后,兴致勃勃、长途驱车,通过短短的会见,当事人就说不想请律师了,辩护工作陷入了僵持和尴尬的局面。

委托关系的建立,是委托人和律师协商的结果,当事人往往并没有参与。律师会见过程中,当事人不想请律师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觉得刑事辩护的没有价值。

有的当事对刑事辩护存在偏见,认为刑事辩护也就是走走过场,是否定罪以及定什么罪,是否判刑和判刑的轻重,最后都是由法官说了算,觉得请律师辩护没有什么价值。

实际上,刑辩律师可以通过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途径,结合我国刑事法律、刑法理论和证据规定,找出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和理由,最终达到正确罪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效果,甚至可以争取到撤销案件、不起诉和无罪判决。

律师自己对刑事辩护的价值要有深刻的认识,应当结合当事人所涉及的案情和罪名,分析案件的争议焦点,为争取宽大处理应当开展哪些工作,拟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发力点,让当事人感受到律师工作的不可替代性。

向当事人强调,设立辩护制度,是国家明智的选择,是维护人权的需要。我国《刑法》强调既要维护法益,又要维护人权。国家构建控辩审的刑事诉讼模式,三方发挥各自的职能,从而确保每个案件得以公正裁判。

经验丰富的律师,可以通过自己办理的成功案例,尤其是与本案类似的案例,向当事人说明律师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如果自己是新人或者很少办理类似案例,也可以通过同事乃至同行的成功案例,让当事人对刑事辩护的充满信心。

2、认为辩护律师达不到其较高目标。

有的当事人期望值高,一心追求无罪、缓刑或者免除,一旦律师不能实现其诉讼目的,立即拒绝律师继续开展辩护。

当事人提出这样的要求,往往都有自己的理由和依据。律师要耐心听取当事人的辩解,询问其达到目标需要做哪些方面的努力,在对话过程中寻找到辩点和突破口,同时也让当事人感受到律师对其重视与尊重。

如果当事人的说法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定要努力争取。如果律师通过对话,还发现不了达到当事人目标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可能需要律师后期通过阅卷、取证或法理研究,不可武断的否定当事人的说法。

《孙子兵法》也云:“求其上,得其中;求其中,得其下;求其下,必败。”追求最好的处理结果,是每个当事人的美好愿望,律师最后不能实现愿望,但是当事人感受到律师为此目标已经穷尽一切努力,最后当事人往往能够理解和接受。

3、当事人彻底放弃自己。

有的当事人自知罪行严重,在事实和证据面前,彻底丧失了信心和勇气,破罐子破摔,完全放弃了自由、财产乃至生命。

自信是成功的开始。美国作家艾默生说:“相信自己,便能攻无不克。不能每天跨越一个恐惧,便不能学得生命的第一课。”

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当事人一无是处的案件,几乎没有让律师不能张口辩护的案子。只要律师具有一双慧眼,用心思考、勤于工作,一定能找到当事人有利的依据。

会见过程中,律师要着眼全局、分析利弊,找出一切从宽量刑情节。依据我国刑法规定,结合《量刑指导意见》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规定,娓娓道来,让当事人点燃信心。

4、当事人怕给家人增加经济负担。

稚子牵衣归,归来何太迟?共谁争岁月,赢得鬓边丝?有的当事人觉得家里经济不宽裕,上有老、下有小,家庭经济负担沉重,怕给家里增加经济负担,决定不想聘请律师。

会见过程中,律师要通过介绍委托关系确立的过程,让当事人体会家人的温暖,体会到家人的重视和决心。实际上,当事人能早日回归家庭,让家人少一点牵挂,诚实劳动、增加收入,才是对家人的最大回报。

如果当事人仅仅是考虑家人经济负担,向律师提出解除合同,律师一定要向当事人说明,《委托协议》的主体是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自己不能拍板。

5、对律师的能力不信任。

通过与律师交流,对律师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不认可。或者,当事人本身已经有心仪的律师,只是家属还没有为其找到。

子曰:“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器。居是邦也,事其大夫之贤者,友其士之仁者。”律师务必要提升专业素养,提升自己的服务能力,总结成败得失,积累丰富的办案经验,提升当事人的满意度。

每次会见前,针对案件的每个环节,尤其是疑难复杂的问题,一定要深入研究、精心准备。唯有如此,方能确保在会见过程中游刃有余,方能取得当事人的认可。

如果当事人已心仪的律师,我们可以展示自身的优势,说明委托人选择自己的理由。切记,不可诋毁同行、自毁形象。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如果当事人还是坚持另请高明,律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保持“得之淡然、使之坦然”得失观。

三、向律师提出违规请求

会见过程中,有的当事人恶习难改,向律师提出种种违法犯罪请求。律师一定要守住底线,坚决不越雷池半步。律师应当通过出色的辩护工作,确保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最终赢得当事人的尊重和信服。

律师会见过程中,当事人经常会提出以下请求,辩护律师一定要谨慎对待,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并举,以取得较好的工作效果:

1、请求借用手机。

有的看守所要求律师会见时,应当将手机放置在制定的专柜,会见当事人时不得携带手机,而有的看守所则没有严格的规定。

会见过程中,当事人往往想给亲人和朋友打个电话,询问相关事宜,传达思念和问候,也有可能泄露案件信息,甚至会暗示亲朋串供、毁灭证据、转移财产,暗示其他在逃犯逃避刑事追究。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26条规定,律师不得将通讯工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有的律师将这一规定束之高阁,完全没有意识到其中存在的风险,将手机借给当事人适用,以取悦于委托人,这种做法必须严格杜绝。

2、索要香烟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26条规定,未经允许,不得直接向犯罪嫌疑人传递药品、财物、食物等物品。

个别律师在会见过程中,与当事人频繁抽烟,搞得会见室烟雾缭绕,不仅影响环境卫生,同时还违反了监所规定,轻则受到警告,重则停止会见。

在一些管理松散的看守所,律师会见时向当事人递香烟的现象司空见惯。甚至有的当事人要求会见律师,完全不是基于工作需要,而是为了抽律师的香烟,亵渎了律师工作的神圣性和严肃性。

3、向律师借钱。

监所内,有各种生活用品销售。会见过程中,有的当事人向律师提出借钱,甚至要求律师将现金直接交给本人,试图绕开看守所的监管。

如果确有必要借钱给当事人,律师必须立即向委托人汇报,在委托人将款项打入律师账户后,或取得委托人同意后,再通过看守所将资金转交给当事人。

律师的工作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借钱给当事人显然超出了律师的服务范围。如果没有经得委托人的同意,直接将资金借给当事人,在律师和当事人之间产生经济纠纷,势必会贻笑大方。

4、请求传递纸条。

有的当事人事先准备好小纸条,或表达对亲朋的思念,或交待一些重要事务,或代同监当事人传递信息。会见过程中,试图直接将纸条递给律师。

出于安全考虑,建议律师不要接收当事人的纸条。如果有交待的事情,律师应记入会见笔录。会见结束以后,律师应当审查当事人的交待事项的合规性与合法性,再确定是否向委托人汇报。

律师直接接收当事人纸条,一旦被看守所察觉,可能会受到训诫甚至停止会见。如果纸条里面有暗示性信息,可能会妨害侦查机关的工作,后果不堪设想。

5、请求转移财产。

会见过程中,有的当事人会要求律师转告家人,有多少现金存放于何处,银行卡密码是多少,让家人尽快转移资金,以防被查封或者没收。

对于此类问题,律师一旦按照当事人的嘱托去做,律师可能就触犯了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东窗事发,锒铛入狱,实在是可恨又可耻。

6、请求疏通关系。

有的当事人请求律师疏通关系,打点侦查人员、公诉人或者审判员,试图买通相关办案人员,从而为自己开脱罪责。有的当事人要求律师去找其亲朋从中斡旋,让其到办案机关疏通关系。

反腐斗争如火如荼,国家对于腐败行为一贯坚持“零容忍”的态势。律师应当保持清醒头脑,与违法犯罪行为划清界限,绝不充当司法掮客,绝不干行贿受贿的勾当。同时,不能明知不能勾兑,却打着勾兑之名行诈骗之实。

律师开展辩护工作,一定要在法律框架下进行,洁身自好、积极作为,以敬业精神和专业素养取胜。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赢得了司法机关的尊重。

7、要求律师在证据上做手脚。

会见之前,有的当事人已经向侦查机关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会见过程中,向律师咨询翻供的方法和技巧,试图推翻之前的口供。

律师一定要询问其翻供的原因,询问其是否有证据证实之前的供述具有虚假性,询问其是否有证据证明其受到了刑讯逼供。如果当事人提不出有力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律师就要向当事人说明翻供可能得不到法院的采纳,反而会让法院认为其认罪态度恶劣,造成不利的严重后果。

会见过程中,有的当事人会向要求律师转告家人,将作案工具转移或者销毁。有的当事人向律师要求让证人推翻证言,或叫没有作证的人做虚假证言。

律师遇到此种情形,一定要规劝当事人不要自作聪明,告知行为的严重后果与风险,使其明白认罪认罚才是出路。

律师应当有最起码的行为底线和职业操守,万万不能在阴沟里翻船。

写到这里,胡乔木先生所写的《律师颂》在耳边响起:你戴着荆棘的王冠而来,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律师,神圣之门又是地狱之门,但你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你的格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惟有客观事实,才是最高的权威。


作者单位: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

2019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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