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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购手机退货难消委支持依法“后悔”
更新时间:2019-07-29
  【案情简介】

  简阳市消费者谢某在某网站以218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款xx手机,收到后发现不能开机,当天便与网站联系要求“七天无理由退货”,网站以手机没有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于是,谢女士向简阳市消委会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简阳市消委会工作人员登录网购页面,查看了网站有关购物规定和销售细则,发现并没有关于手机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提示。简阳市消委会工作人员对网站负责人进行了沟通劝谕,指出谢女士依法享有网购“后悔权”,即在收到手机之日起七日内可以要求退货,无需说明理由,网站方应在收到退回的手机之日起七日内返还价款。最终,该网站退还谢女士购机款2180元。

  【律师点评: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谢文强律师】

  网络购物与传统的实体购物有着显著的区别,网络购物是在虚拟的环境下进行交易,具有虚拟性、便捷性、多样性的特点。但网络购物的本质依然是基于特殊的交易平台上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成立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作为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应当按照双方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积极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比如,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保证销售的商品符合质量标准,能够发挥功能价值、使用价值,而消费者在收到购买的商品检验无误的情况下,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又如,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无法正常使用、也不能发挥功能,有权要求交易平台经营者更换、退货、返还价款、赔偿损失等。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消费者有无后悔权,主张“七天无理由退货”。“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第二款“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本条立法的目的就是充分保证消费者在网络购物过程中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法定赋予网络消费者在达成买卖合同之后一定期限内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即便是双方在网购页面中作出“手机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或者是“手机无质量问题不能退货”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主张或者是加重消费者义务的条款,因与法律规定相悖,也是无效约定。消费者购买的只要不是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外,网络消费者都有权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行使法定解除权,主张七天无理由退货。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拒绝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如果网络消费者遇到网络经营者无理拒绝“七天无理由退货”可以向当地消委会寻求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网络交易环境和交易安全,构建网络交易平台的诚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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