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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冲动签了加盟(特许经营)合同后能反悔吗?
更新时间:2019-07-04

原创作者:周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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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冲动签了加盟(特许经营)合同

能反悔吗?

特许经营是什么

企业方将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许可给其他经营者使用,其它经营者需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企业支付费用,这样的合作模式即为特许经营,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加盟。

加盟商可单方解除合同

需在合理期限内提出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由于特许经营合作各方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法律赋予了加盟商一定的“悔约特权”,即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加盟商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从而防止加盟商因一时投资冲动而使自己束缚于无法或不愿履行的加盟合同中。

“合理期限”是多久

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

(一)实践中法院一般认为,使用特许人经营资源前的时间是合理期限,加盟商有权在这个合理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

尹某与上海某餐饮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2018)沪0115民初11544号

案件事实

2017年7月2日,原告尹某与被告上海某餐饮公司签订《特许加盟协议》,并向被告上海某餐饮公司支付加盟费。

2017年7月10日,原告尹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上海某餐饮公司表示“如果其未能在学校租赁相关店铺,涉案协议就要缓一缓”;同日下午,原告尹某又表示“因为资质问题店铺没拿到,我只能等下一期了”“所以原来的项目暂时可能没法开展了”。

原告诉求

原告尹某请求解除《特许加盟协议》,并要求被告上海某餐饮公司返还加盟费。

法院观点

聊天记录能说明原告尹某已向被告上海某餐饮公司表达了目前暂不能履行协议的意思,被告上海某餐饮公司也已知道原告尹某暂时不能履行协议的客观情况。

在2017年7月签订协议后直至2018年2月底原告尹某明确提出解除涉案协议并要求返还加盟费用的期间内,原告尹某实际上也未使用被告上海某餐饮公司的品牌或商业资源开展经营活动。

因此法院认为,原告尹某尚属在合同签订后的合理期限内向被告上海某餐饮公司提出了解除涉案协议的要求,故对原告尹某认为其可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单方解除涉案协议的主张予以支持。

(二)除根据加盟商是否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来确定合理限期的界限外,还应根据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加盟商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是否为善意。

某实业公司与曹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2018)粤03民终6878号

案件事实

2016年5月12日,原告曹某与被告某实业公司就授权销售品牌服饰事宜签订了《经销合同书》,并向被告某实业公司支付保证金等费用。合同约定原告曹某应当在签订后110日内完成经销店装修。

2016年7月19日原告曹某向被告某实业公司支付首批货款。

2016年8月16日,原告曹某要求解除合同,此时原告曹某仍未开始选址、租房、装修。


原告诉求

原告曹某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经销合同书》已解除,并请求被告某实业公司返还已收取的首批货款、保证金等各项费用。


法院观点

2016年7月19日原告曹某向被告某实业公司支付首批货款,说明此时原告曹某是同意履行合同的。

2016年8月16日原告曹某要求解除合同时,距合同签订时间已过97天,距合同约定的装修完成期只有13天,而此时原告曹某仍未开始选址、租房、装修,在后续的13天内,原告曹某是不可能完成如此繁杂的租房装修工作的,因此原告曹某必然构成违约。此时,原告曹某突然提出解除合同,法院难以认定其行为是善意的。故法院认为,原告曹某提出解约的时间点,已经超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合理期限。

(三)总而言之,加盟商若决定解除合同,应尽早向对方发出单方解除合同的书面函件,并主张退还已经支付的加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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