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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弃患癌丈夫,妻子还能主张继承权吗?
更新时间:2019-07-04



近日,一篇名为《撇下癌症晚期的丈夫一走了之,女子3年后竟回家分遗产!叔伯小姑子们炸了》的文章火爆朋友圈。

网友纷纷对该女子进行谴责,并支持剥夺她的继承权。


那么,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类似的事情是怎么认定的呢?是否真的可以剥夺她的继承权呢?

我们先看两个相似案例。



案例一

杨某妻、张某父法定继承纠纷

(2017)粤14民终460号


案件事实

1996年9月19日,被继承人张某夫与原告杨某妻结婚。

2012年10月,夫妻因感情不和离婚不成而分居

2016年1月29日,张某夫因患肝癌住院。

张某夫住院至病逝期间,原告杨某妻曾到医院短暂探视,但未进行护理、照顾

张某夫病重期间,被告张某父因找不到原告杨某妻,曾向梅州日报社“民生现场”栏目求助,试图寻回原告杨某妻。报社记者于2016年2月18日在《梅州日报》刊发了《儿子患病儿媳难见踪影》的报道,并联系到原告杨某妻。

“我现在年龄大了,只能靠自己养活自己,这也是没办法的事”,原告杨某妻坦言:“你现在看到他们很苦,但是我之前也受了很多苦。”她知道张某夫的病情,但为了生活她不得不在广州打工,不能回家。

2016年2月24日,张某夫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其后事均由被告张某父打理。

原告杨某妻诉求

请求继承遗产。

被告张某父辩称

原告杨某妻从2012年10月离家出走三年多不跟家人联系,特别是在张某夫病重直至死亡都不予理睬,其行为严重违反公德,实属遗弃虐待。

其已分得部分遗产,应当知足。

法院认为

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被告张某父认为原告杨某妻在张某夫住院期间未护理、照顾,属于“遗弃”行为,依法应丧失继承权。

对此,本院认为,张某夫真正死因是肝癌,并非原告杨某妻未尽护理、照顾义务所致。原告杨某妻虽有违反法定义务行为,但尚不足以认定其行为构成“遗弃”。

虽然本院不支持被告张某父的主张,不认定原告杨某妻的行为构成“遗弃”,但依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原告杨某妻未尽夫妻间扶养、照顾义务,特别是在被告张某父、媒体催告后仍不到医院护理、照顾,置病危的丈夫于不顾,于道德于法律均严重相悖,应承担违法后果。故本院依法认定原告杨某妻应少分遗产

再结合被告张某父生活有特殊困难、体弱多病、缺乏劳动能力的事实,判定原告杨某妻仅分两成遗产,被告张某父分得八成遗产。



案例二

郭某妻与刘某儿等人继承纠纷

(2016)吉0702民初2834号


案件事实

2006年10月26日,原告郭某妻与被继承人刘某夫结婚。

2016年2月16日,刘某夫以郭某妻不尽扶养义务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郭某妻离婚。

2016年4月14日,上述案件还在审理期间,刘某夫去世,案件终结。

原告郭某妻诉求

请求继承遗产。

被告刘某儿等人辩称

刘某夫曾提起离婚诉讼,并在诉讼中死亡。原告郭某妻对刘某夫不尽扶养义务的行为构成遗弃,原告郭某妻理应丧失继承权。

法院认为

原告郭某妻系被继承人刘某夫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具有继承权。

刘某夫提起离婚诉讼之行为,不能证明原告郭某妻遗弃刘某夫,故原告郭某妻未丧失继承权。

被告刘某儿因承担了主要扶养义务,可以多分遗产。



撇下癌症晚期的丈夫一走了之

妻子还能主张继承权吗?


不难从上述案例中看出,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遗弃的认定相当严格。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需要抚养、赡养、扶养的另一方,故意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任其生死,不予救助的行为。

如果只是因为婚姻家庭矛盾,而未给付相应抚养、赡养费,或拒绝照顾生病的配偶,但未造成被抚养人或被赡养人生活困难、身体伤害的,不构成法律上的遗弃行为,不属于《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根据新闻记载,妻子小刘与丈夫小黄婚后感情较好;小黄被查出癌症晚期后,小刘也曾尽心照顾。小刘的消失没有对小黄的身体造成伤害,不是小黄病逝的原因。

因此,小刘一走了之的行为不构成遗弃,不属于《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但是小刘未尽扶养义务,小黄的其他继承人可以依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要求小刘不分或少分财产。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七条 【继承权的丧失】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十三条【遗产分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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