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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条也可能败诉?
更新时间:2019-06-17

原告曹某与被告钟某系朋友关系,钟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2016年11月7日、2017年1月1日分两次向曹某借款人民币93万元,钟某于最后收到借款之日向曹某出具了借条,并口头约定2个月归还,不计利息。之后钟某共偿还了20万元本金,曹某多次催要余款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钟某偿还93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按口头约定的月利率2%从2018年1月1日起计算。


经法院审理查明

钟某于2017年1月1日

向曹某出具了一张借条

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

曹某自认钟某已经偿还了

20万元借款本金


钟某则称没有实际发生借款,其所付的20万元实为他替曹某向参赌人员收回的部分欠款。曹某当庭陈述他向钟某支付93万元为现金交易,但在庭审中及庭审后,曹某均无法说明其大额借款来源,并无法提供相关的银行交易流水明细。钟某在庭后向法院申请了两位证人作证,以证明与曹某之间未发生实际借款,诉争的款项实为解决其所经营的麻将馆纠纷,被迫出具的借条。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出借人要证明民间借贷合同成立与生效,除了应提供借条这一直接证据外,还要证明其确已支付了借款。

本案中,曹某称出借资金来源于一朋友提供的现金,自己家里现金几十万元,但不能向法院提供出借资金的银行流水和其他证据,称都是现金交付,仅有一证人证明在场。钟某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做出合理说明,并有两位证人辅助证实。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符合“高度可能性”的标准,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曹某仅以钟某出具的一张借条主张与钟某存在大额的借贷法律关系,证据不足。据此,法院遂驳回曹某的诉讼请求。


要认定大额借款的存在

除了要有借贷合意的证据

即借条或者借款合同

还要有付款的证据

在进行较大数额借款时,双方最好写明借据借条,合同或借款协议内容要尽量完善,付款时采用录像或者拍照的方式固定原始证据,或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付款,以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

借款合同应该包含的内容

1.

借款种类

借款种类主要是按借款方的行业属性、借款用途以及资金来源和运用方式进行划分的;

2.

借款种类

即借款合同货币的种类,不同的货币种类借款利率有所不同。

3.

借款用途

是指借款使用的范围和内容,它规定了贷款的使用方向。

4.

借款数额

是指借贷货币数量的多少。

5.

借款利率

是指一定时期借款利息与借款本金的比率。


以下情况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

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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