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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民间借贷纠纷遇上刑事犯罪,债权人如何维护权利?
更新时间:2019-06-19


作者:武隆律师 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2019年06月11日


一、民间借贷含义

我国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指出,民间借贷系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但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放贷资质的金融机构因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引发的相关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


二、民间借贷涉嫌的刑事犯罪

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民间借贷可能会涉及刑民交叉问题。根据各地法院的审理的案件情况看,民间借贷涉及到的刑事罪名主要有非法集资犯罪、诈骗犯罪、虚假诉讼犯罪。如何界定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诈骗、虚假诉讼等刑事犯罪之间的界限,如何在审判实践中运用司法手段处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行为,我国最高法院已陆续出台相关规定、通知予以指导。然而,由于现实状况的复杂性,对于将来可能发生的民间借贷涉嫌犯罪的情况,如何划分罪与非罪之间的合法界限,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2011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要求依法惩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人民法院在审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时,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2.1 民间借贷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近年来,一些个人、单位或其他组织假借“金融创新”之名,行“非法集资”犯罪之实。因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论在犯罪数量、犯罪金额还是犯罪地域范围上,都呈急速扩大态势。集资受害人在所谓理财平台跑路后纷纷加入维权大军,给政府相关部门施加了很大的压力。面对涉及广泛的受害群体,从中央到地方,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都已引起高度重视。

2015年9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规定》第五条对于指导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但需注意对先刑后民原则要严格审慎适用,本条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只有在借贷行为本身可能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犯罪。实践中会出现虽与民间借贷有关联但并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情况,此时人民法院不应机械地一律裁定驳回起诉,而应该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例如,对于吸收非法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后又转贷的,对这种转贷产生的纠纷虽然与犯罪行为有牵连,也要按照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继续进行审理。(《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被告人在被判处有罪并执行处罚后,往往不能足额退赔受害人的损失,此时被害人是否能提起民事诉讼或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分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在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但该规定已于2015年1月19日废止。

其次,根据最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这里直接明确被害人财产被非法占有、处置的,法院不受理被害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法[2013]229号),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综上,法院不认定非法集资类犯罪中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从而被害人无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和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但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中会判令退赔,在退赔无法弥补被害人损失的情况下,通常在判决内容最后一项会写明“涉案赃款、赃物,依法予以追缴,返还集资参与人。”。如受害人掌握有关赃款、脏物的线索,可以向法院提供并督促法院依职权予以追缴。

2.2 民间借贷涉嫌诈骗犯罪

近些年,社会上不断出现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

2018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明确表示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要提高对“套路贷”等诈骗犯罪的警觉,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甄别。如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的,要及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和《规定》依法处理。如果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切实防范犯罪分子将非法行为合法化,利用民事判决堂而皇之侵占被害人财产。

此外,刑事判决认定出借人构成“套路贷”诈骗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对已按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生效判决,应当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2.3 民间借贷涉嫌虚假诉讼犯罪

201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并根据各证据与案件的关联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多方面综合审查判断。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要及时依职权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逃废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第二十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参与虚假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三、结语

民间借贷本身及其相关的行为涉及到的刑事犯罪主要包括破坏经济秩序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此外因借贷引起的涉黑暴力催收、公民隐私信息泄露等问题也逐渐引起人们的注意。一方面,民间借贷当事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审慎评估借贷风险,最好提前咨询有经验的专业律师;另一方面,国家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行政监管职能,国家司法部门应当正确解释并适用法律,引导民间借贷行为合法、有序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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