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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产保全中的注意事项
更新时间:2019-05-22

诉讼中经常会遇到财产保全的问题,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其中的重点进行摘录

保全措施实施的期限: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始执行。


担保的数额: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提供担保的两种方便的方式:1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

2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


不需要提供担保的情况: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四)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六)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不知道财产线索的情况: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保全中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被保全人的财产。

申请保全人提出查申请的,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人民法院利用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到可供保全财产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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