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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涉嫌组织卖淫罪
更新时间:2019-05-08
什么是组织卖淫罪
(一)组织卖淫罪的概念

组织卖淫罪 , 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 , 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二)组织卖淫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 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 , 必须是卖淫的组
织者。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
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 ,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 , 并且明知这种组织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 , 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一、怎么认定协助组织卖淫罪?

协助组织卖淫罪 , 是指协助他人组织妇女包括男性卖淫 , 即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组织卖淫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 而协助组织卖淫虽不是组织他人卖淫 , 但却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起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有些协助者的行为手段恶劣
, 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

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中 , 除组织者以外 , 其他成员非常复杂 , 他们的行为是否
构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 , 有时候很难掌握。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把握协助组织卖淫罪与非罪的界限:

1、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本罪是故意犯罪 , 如果行为人受他人蒙骗 , 根本不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协助组织他人卖淫 , 则不能构成犯罪。

2、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 , 如充当打手、保镖等。则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不是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 , 例如为组织卖淫者充当杂役 , 提供个人生活服务 , 危害不大 , 不应视为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 , 不认为是犯罪。

二、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几年?

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组织他人卖淫 , 情节严重的;

2、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3、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4、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5、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 , 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如何区分协助组织卖淫罪和组织卖淫罪

在桑拿馆等娱乐业企业发生的组织卖淫案中 , 涉案人员常常较多 , 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财务和出纳 , 等等。总经理定组织卖淫罪 , 财务、出纳定协助组织卖淫罪 , 一般没有争议 , 有争议的是副总经理和部门经理的定性 , 争议主要是定组织卖淫还是协助组织卖淫。专门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邓世运律师认为 , 这个争议 , 涉及的问题是协助组织卖淫罪和组织卖淫罪的区分。

协助组织卖淫是组织卖淫的帮助行为 , 虽然刑法将协助组织卖淫单独定罪处罚 , 但是 , 协助组织卖淫罪和组织卖淫罪的区分 , 依然可以运用共同犯罪中有关
帮助行为的理论。

帮助行为 , 是指为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 ,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行为。帮助行为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由此可得出结论:协助组织卖淫不是组织卖淫的实行行为 , 只是为组织卖淫创造便利条件。如果行为人只是为组织卖淫创造便利条件 , 而没有实行组织卖淫的实行行为 , 定协助卖淫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组织卖淫的实行行为 , 定组织卖淫罪 , 如果行为人起的是次要作用 , 定性也不改变 , 只是在量刑上和起主要作用的行为人有所区别。可见 , 区分协助组织卖淫罪和组织卖淫罪 , 并非看行为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 而是看其是否实施了组织卖淫罪的实行行为。



组织卖淫罪的实行行为 , 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 , 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 控
制多人卖淫是组织卖淫罪实行行为的本质特征。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控制多人卖淫行为 , 定组织卖淫 , 如果只是为他人实施控制多人卖淫提供协助 , 定协助组织卖淫。

涉案副总经理、部门经理涉嫌行为的定性 , 应该根据涉案人的工作职
责认定。比如财务部门、后勤部门的部门经理 , 因为其工作不是控制他人卖淫 , 而是为其他部门控制 他人卖淫提供协助 , 应该定协助卖淫;比如管理卖淫女的部门经理 , 比如桑拿馆中负责管理卖淫技师的部门经理 , 因为直接实施了控制他人卖淫的行为 , 应该定组织卖淫。但鉴于其在组织卖淫中的作用比总经理所起的作用小 , 在量刑上应该比总经理的刑罚轻。副总经理的定性 , 也应该根据副总经理分管的工作是否是控制他人卖淫 , 确定其行为是组织卖淫还是协助组织卖淫。

组织卖淫罪和容留卖淫罪的区分
来源:邓世运律师2019-03-1146737人看过分享:
桑拿馆等娱乐场所发生卖淫嫖娼 , 场所工作人员是涉嫌组织卖淫还是容留他人卖淫 , 容易引发争议。司法实践中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往往和组织卖淫行为交织在一起 , 几乎所有的组织卖淫行为也都伴随有容留卖淫行为。

组织卖淫
罪法定刑最低是五年 , 最高是死刑;容留卖淫罪法定性最低是管 制 , 最高是十五年有期徒刑 , 两罪量刑差别很大 , 准确界定罪名 , 对被告人的量刑有重大意义 , 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 律师在本文中对此进行介绍。

组织卖淫罪和容留卖淫罪的区分




组织卖淫罪 , 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 , 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 控制多人卖淫是组织卖淫罪实行行为的本质特征 , 这种控制指的是管理 , 并非指人身控制 , 比如对卖淫行为采取统一定价、统一收费 , 再按照事先定好的比例将报酬分发给卖淫者。

容留卖淫罪 , 是指为他人卖淫提供场
所的行为 , 容留卖淫罪中的容留是一种单纯地为他人提供场所 , 容留者与卖淫者没有控制与调度的关系 , 对于卖淫活动的具 体事项 , 比如价 芜湖刑事律师 格 , 等等均与行为人无关。

从上面的介绍可以发现 , 组织卖淫和容留卖淫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对卖淫活动进行控制 , 如果只是提供卖淫场所 , 对卖淫活动不进行任何控制 , 触犯的罪名是容留卖淫罪 , 如果对卖淫活还进行控制 , 触犯的罪名是组织卖淫。

比如常见的旅馆业 , 如果旅馆业的人员明
芜湖刑事律师 知他人在其客房卖淫 , 但是默许 , 触犯的是容留卖淫;如果特意安排卖淫女为旅客提供性服务 , 对卖淫行为采取统一定价、统一收费 , 再按照事先定好的比例将报酬分发给卖淫者 , 在这种情况下 , 卖淫行为处于被管理、控制的状态 , 管理控制者提供的容留行为应当构成组织卖淫罪 , 而非容留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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