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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金律师
四川
从业11年 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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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单位可能承担加罚赔偿金。
更新时间:2019-04-17
不付劳动报酬,加罚赔偿金

【案情】

2009年6月3日,某单位35名职工集体投诉该单位拖欠4月份、5月份工资,在多次找到公司要求支付都遭到拒绝的情况下,要求监察机构进行查处。接到投诉后,监察机构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经过调查,该单位近期由于原材料价格不断上涨,生产成本加大,造成公司资金流转时间延长;经董事会研究决定,由原来的每月支付工资改为每季度向职工支付一次工资,遭到了职工的一致反对。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劳动监察机构向该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改变工资支付方式,限期支付劳动者4月份、5月份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将按照应付金额的1倍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评析】

对于工资的支付,《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对于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前,我市监察机构往往根据《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和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同时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于2004年12月1日正式施行,按照该条例规定,对于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行为,劳动监察机构可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可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此也做了相同规定。新的法律同以往的法规规定相比,发生了两个变化:(一)体现了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监察机构应首先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才能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二)加重了对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于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可责令支付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经济赔偿金,即用人单位最高可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数额的两倍,从而提高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加强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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