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在孕期、产假期或者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导致该女员工无法享受孕期、产假期及哺乳期的工资待遇,侵害该女员工的合法权益,造成女员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胡琼律师将通过以下一则亲办案例,向在孕期、产假期或者哺乳期的女员工介绍若是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将会获得哪些赔偿?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9日,当事人刘女士与广州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两年,担任公司行政主管一职,固定工资8000元/月。2018年11月2日,公司以业绩不好为由,向刘女士提出要求其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此时,刘女士已经怀孕34周。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刘女士一方面面临突然丢了工作而没有了生活来源和后续生活保障。另一方面担心其社保未缴满一年,不能享受医疗待遇,报销相应医疗费及领取生育津贴。在找到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胡琼律师后,经详细陈述案情后,全权委托胡律师后,安心回家待产,并于2018年12月15日顺产诞下二胎女宝。
办案经过
接受了刘女士委托后,胡律师详细了解了案情,进行深入分析,收集案件证据,并指导刘女士巧妙获取了诸多关键证据,同时结合上百起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经验,迅速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了劳动仲裁。天河区仲裁委着实给力,受理通知书出来的同时就给出了开庭传票。
立案成功后两天,公司也收到了仲裁的电话及相关材料。立马向刘女士发出产假返岗通知书,表示可以继续维持劳动关系至刘女士产假结束,在此期间继续为刘女士购买社保并按照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2100元/月支付产假工资。刘女士不接受公司该种处理结果。但胡律师已经对公司的态度了然于胸,明白官司已经胜诉了一半。
在仲裁委开庭的当天,又据理力争,不仅从法律规定上详细阐述了公司辞退孕产妇应该赔偿的项目包括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孕期、产假、哺乳期期间的工资待遇、生育医疗费等数额合计15万,而且还向公司明确孕产妇应休的产假天数为178天及应支付的待遇标准。
仲裁结果
经仲裁委调解,作为刘女士的代理律师,最终与对方公司达成调解,为刘女士争得由公司继续为刘女士购买社保,并且以刘女士实发工资8000元/月的标准向刘女士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合计6万多元的费用。
办案感悟
很多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一方,再加上法律知识不足,获取证据举证困难,往往只能选择忍气吞声。但如果能够不气馁,知法、懂法,勇敢拿起法律的武器,交给专业律师尽全力为自己争取,那么便能省心、省力地得到扬眉吐气的赔偿。
正义永远不会缺席,可能只是迟到了一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