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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老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9-02-22

李某远老人今年已届76岁高龄,早在1969年的时候,他将自己名下地块所建房屋借给无房结婚的兄长李某浪居住,而李某浪却在李某远不知情的情况下,于1991年私自将李某远的房屋去政府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而后李某浪去世。

2008年,李某远知晓此事后,在2009年与李某浪的子女李某涞、李某炬等签订了《关于86平方房地归属协议书》;并在2013年在李某涞、李某炬分家之时,作为见证人签订了《协议书》。两份协议均确认登记在李某浪名下的涉案地块属于李某远。直至2017年,因该房屋水浸倒塌,李某涞拿到房屋理赔款,却未告知李某远,且拒不承认有该笔赔偿,并认定涉案房屋为李某涞所有。至此,李某远找到周卡方律师,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

周律师接受李某远委托后,积极与当事人沟通,梳理案情,多方协调奔走。而为查明事实,一审法官田法官更是不辞辛苦,分别于20183月7日和4月3日到当事人涉案地点及村委会对当地群众进行走访调查,制作笔录;并于2018年4月12日到某银行调取流水账,查证某保险公司曾于20177月向李某涞转账;并再次于2018年4月13日到现场调查取证,确认该笔款项为涉案房屋的赔偿款。因此,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原判,判决李某涞返还房屋倒塌的理赔款给李某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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